幼稚!谁说国家不支持职业打假了

发布时间:2026-02-02 09:35  浏览量:2

咱们今天聊的打假,有的叫职业打假,有的叫职业索赔(这个定义不知道是谁最早提出来的,应该是职业护假或是职业售假团伙吧),本质上都是一回事,都是知假买假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提出索赔要求,不是什么歪门邪道,更不是敲诈勒索。

打假方式方法有很多种,有的人是小步快跑,有的人专做大单,还有的大小结合,各有各的打法,但不管怎么打,核心的东西从来都没变过——那就是为了获利!但审判长明确说了,职业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应被保护。下面是法官原话: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

这么多年来,相关部门将要出台这规定、发布那办法的时候,总有人跳出来叭叭,说什么以后打假不被支持了,打假多了就会被定为恶意索赔了,要是按这个歪理邪说,那海哥可能是第一个要被“认定”的,毕竟打了三十多年了哈哈。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五个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此次集中发布五个典型案例,明确的回应了“国家不支持职业打假”的错误论调,有力驳斥相关不实言论,厘清职业打假与恶意索赔的边界,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权威机关在案例导语中明确指出,当前职业索赔领域存在突出乱象:部分人员借“职业索赔”之名,滥用投诉、举报等等权利,曲解“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法律规定,以获取高额不当利益为目的,甚至故意编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监管秩序。

此处需重点厘清核心边界:相关部门严厉规制的,是“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程序、“获取非法利益”、“恶意制造假象”、“实施敲诈诈骗”的违法行为,而非职业打假本身。只要打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索赔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始终予以支持和保护,从未否定合法职业打假的积极意义。

反之,若索赔行为缺乏法律支撑,采取掉包、夹带等不正当手段诬告陷害经营者,或通过威胁、隐瞒事实真相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此类诉求肯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关行为人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次发布的第五个典型案例之一——《以法治合理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就是文章开头说的典型的小步快跑xxx,清晰印证了上述立场。

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石某在当地多家乡村超市购买过期食品,采用相同模式提出索赔,并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其中一起案件中,石某购买单价28元的麻鸡一袋,向超市主张1000元赔偿金,超市以石某系职业索赔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的购买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其索赔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石某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均按相同规则进行审判。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职业索赔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支持合法职业索赔,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还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客观上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仍存在短板。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监管部门迅速行动,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三大权威机关对该类行为的认可,充分彰显了国家支持合法职业打假的鲜明态度。

看到了吧,“国家不再支持职业打假”的说法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误导舆论。国家从未否定合法职业打假的价值,反而通过政策引导、案例示范、司法保障等多种方式,为合法打假行为撑腰。

那些试图混淆合法职业打假与恶意索赔的边界、将脏水泼向职业打假群体的谬论,是站在职业售假者立场上的“诛心之论”,其卑劣目的昭然若揭。

依法打假是市场秩序的监督者、是《消法》的践行者、其依法维权的行为,将始终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一如既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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