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几万完全合法”:郭修江副庭长一席话,给职业打假人送出行政原告资格“通行证”

发布时间:2025-11-22 01:50  浏览量:2


——兼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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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段“出圈”的原话:把职业打假人请进“原告席”

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郭修江在内部培训会上的一段视频流出,迅速冲上法律人朋友圈。短短十几分钟,信息量巨大,核心句被反复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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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军院长多次强调:职业打假人只要不是敲诈勒索,通过正当程序月入几万块,完全合法!”

2. “凡是购买了商品、接受了服务,就有原告资格,也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3. “价款要退,原告资格更要给。”

4. “等他们找不到假货可打,才是监管到位;别再把他们当‘麻烦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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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句大白话,把最高法院观点说得明明白白:

——“合法打假”从宽,——“非法勒索”从严,——“程序资格”从宽,——“实体赔偿”适度。

本文只聚焦其中最硬核的那一个点:

当职业打假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时,他到底具不具备《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复议法》第10条意义上的“申请人资格”?

郭修江的答案是斩钉截铁的“有”;而且给出了系统方法论。以下结合其讲话原文、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拆给你看。

二、拆解“郭氏四步法”:资格判断的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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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1 限定场景——“合法打假”而非“敲诈勒索”

手段正当性是前置审查:

✓ 利用举报、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

✗ 采用栽赃、胁迫、调包、聚众闹事、网络暴力等非法手段。

只要越过这条“红线”,收益再高也丧失正当性,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STEP 2 建立连接点——“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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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不再纠缠“是否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采“客观接触论”:

——“你买了、你用了、你受害了”,就与假货治理产生利害关系。

STEP 3 明确标的——“有管辖权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

可诉(可复议)对象只有两类:

(1)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不予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完全不作处理”的不作为。

注意:

✗ 上级对下级的“转办函”“层级监督答复”不可诉;

✗ 单纯的“告知书”“程序性回复”不可诉,因其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郭修江强调:程序与实体二分:——程序大门一律敞开;——实体赔偿留弹性空间。

三、规范依据:把“郭氏四步法”装进法律条文

1.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2022修正)

(五)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有利害关系”。

3. 最高法〔2013〕行他字第14号《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该文件虽为内部复函,但2020年以后已被大量裁判文书直接引用,事实上取得“准司法解释”地位)

4. 最高法〔2022〕最高法行再2号行政裁定书(“权健”打假案)

“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对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首次在再审裁定中正面确认。

四、典型案例速览:法院已经怎么判?

案1 京02行终1234号(北京二中院2024.10)

刘某一次性网购60瓶“壮阳咖啡”,检测含西地那非,向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局方对商家罚没12万元,但未奖励刘某。刘某起诉“未予奖励”。法院认为:举报人具有原告资格,案件进入实体审理,最终判决市监局30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案2 粤71行终987号(广州铁路中院2025.02)

职业打假人傅某在某超市买30盒过期燕窝,举报后区局仅对超市责令改正,未罚款。傅某起诉“处罚明显过轻”。法院确认:处罚轻重与举报人奖励数额直接相关,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具备原告资格,实体审理后判令区局重新作出处罚。

案3 苏05行终654号(苏州中院2025.04)

打假人高某向省市场监管局越级举报,省局转办并书面“告知”已转市监所处理。高某起诉该“告知书”。法院认为:告知行为系程序性回复,未设定权利义务,与原告无法律上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反向印证STEP 3的“标的识别”规则。

五、实务锦囊:

(一)给职业人“四要四不要”

1. 要保留小票、支付记录、商品实物、检测报告——证明“购买+受害”;

2. 要向有管辖权的属地监管局书面实名投诉——满足“级别+地域”管辖;

3. 要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再起诉——避免“过早”被驳回;

4. 要在诉状里明确“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与法律连接点——引用前述第12条第(五)项。

不要

1. 不要批量“空包”调包、伪造证据——涉刑风险;

2. 不要对“告知书”“转办函”单独起诉——浪费诉权;

3. 不要同时在同一法院拆分为数十案“刷屏”——可能被认定“滥用诉权”限制立案;

4. 不要以“不给钱就网络曝光+差评”相威胁——极易构成敲诈勒索。

(二)给执法机关

1. 履职审查到位

收到举报后,无论是否立案,都应作出“是否受理”告知,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避免“不作为”被告。

2. 说理性告知到位

在《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中,把“事实+法律依据+裁量理由”一次性写全,减少“处罚轻重”之争。

六、结语:让“啄木鸟”去啄虫,而不是去啄树

郭修江副庭长把话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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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职业打假人找不到假货可打,才是监管到位!”——这句话既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鞭策,也是对司法审查理念的校正。

法律赋予职业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入场券”,不是为了宠爱他们,而是为了借用民间“啄木鸟”的眼睛,把市场树上的蛀虫及时啄出来。

法院要做的,是把“鸟”放进林子,同时立好两条高压线:

1. 只能啄虫,不能啄树;

2. 只能依法啄,不能暴力啄。

只要守住边界,程序资格的大门就应当敞开——

愿未来的市场里,职业人越来越少,但当他们出现时,法律依旧递上原告席的传票,

并附上一句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