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不再受理,消费维权迎来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6-01-30 08:16 浏览量:2
环环相扣。
你觉得打假的危害大还是售假的危害大?难道这个问题还有讨论的空间吗?有。根据市监总局发布的新规,从今年4月15号开始将会执行新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其中《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监部门不予受理。
换句话说,职业打假人可能就行不通了。尽管有部分网友认为如果不是商家造假,职业打假人怎么会有机可乘?虽然在职业打假这个领域有一些违法现象,但商家造假才是"因"和"本"。甚至正是有了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家制假售假的行为。
那些违规打假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该法办就法办。可是不能因为有人闯红灯就不让所有人上路对吧?但是你以为你不是职业打假人,你是真实的消费者,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投诉了吗?
《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监部门不予受理。
什么意思?按我的理解就是看到卖假货的没买就不能投诉,得先买然后再实际使用,并且合法权益受损了才能投诉。
举个例子,假如买了两斤鸭脖,一看就是假货,质量有问题,得吃下它,并且得因此产生了身体不适,且得让医生证明身体的不适跟鸭脖有因果关系。自己一眼就看出这鸭货是假货,那不行,或者冒着风险吃了它,结果没有任何不良反应也不行。但即便真的因为假货遭受了侵害,也能证明身体的不适是假货引起的。
你以为就证据确凿了吗?no,你还是太年轻了。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消费者权益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以协商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检测机构。是不是已经蒙圈了?你买到了假货,你想检测,你想向商家索赔,你得先跟商家商量,他同意了你才能检测。我感觉只要商家脑子正常,他大概率不会同意你这个冒昧的请求。
但这还没完,《办法》第23条第4项规定: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鉴定检测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终止调解。
我只能说以上这些规定真的是造福消费者的福音,有了市监部门的护航,消费者将会吃的更安心,用的更放心。
- 上一篇:迈向退休:男人做好这10件事,晚年幸福无忧!
- 下一篇:着装是一种职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