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买电脑货不对板,要求商家三倍赔偿,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6-01-18 08:43 浏览量:1
一男子以购买的电脑货不对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给予三倍的赔偿。然而,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被法官识破。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脑买卖合同纠纷。
2025年7月,桂某(化姓)在某平台某回收官方旗舰店花了14579元,购买了一台标注“国行”的笔记本电脑。可收货后在笔记本电脑官网查询,这台电脑实际是国外版,和商家宣传的“国行”身份不符,差价高达数千元。
桂某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起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也就是退还货款14579元,再赔偿43737元。
但商家辩称,自己是回收二手物品再销售,回收和定价都不看是否为“国行”,没有欺诈的故意。而且商品下单后就能查看序列号,消费者可提前核实,桂某并非因信息误导下单。更关键的是,商家提交证据显示,桂某和另案两名原告刘某、黄某,都曾购买同型号电脑并以同样理由起诉,收货地址在同一小区,且桂某要求商家将赔款转给第三人刘某,购买款项也是刘某支付的。
法院审理后查明,桂某等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电脑,而是以获利为目的串通起诉,不符合“消费者”的法定定义。“这也就是我们平时认定的职业打假人。”承办法官说。
最终,
东西湖区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桂某货款14579元,桂某返还电脑,但驳回了他“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
“
消费者身份是维权的前提
。”承办法官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群体。“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串通他人多次购买商品后起诉索赔,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自然不能享受三倍赔偿的惩罚性保护。”
承办法官表示,商家构成“欺诈”,需要同时满足“有欺诈故意”和“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商家虽未核实电脑真实版本,导致宣传与实际不符,但结合其回收销售模式,不足以认定存在“故意欺诈”的主观意图。“不过,商品标注与实际不符仍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