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以护照为身份证明举报,市监部门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06-10 15:39  浏览量:1

收到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对方不给身份证号,也不给身份证复印件,只甩过来一本护照,说这就是我的身份证明。

这算不算“实名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投诉举报,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说白了就是通过大数据给投诉举报行为画像,一个人投诉过多少次、在哪些地方干过类似的事,系统一查就清清楚楚。结果,有些职业索赔人就开始动脑筋了。

最常见的两个操作:一是用护照投诉举报,二是用港澳通行证。理由也几乎千篇一律——身份证丢失了。一个能全国各地搜集商品、精确引用法律条文、熟练投诉举报流程的人,说自己连身份证号都记不住,这话可信度有几分,大家心里都有数。

那么问题来了:实名举报到底该怎么认定?护照能不能当“实名”来用?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2025年9月,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当地某款辣味肉松餐包的标签有问题,要求市监局处理,并要求退款。

接报后,市监局执法人员按举报人留的电话打过去,没人接。过了一阵又打,还是没人接。后来执法人员只好按他留下的邮箱地址发不予立案告知书,这次倒是发送成功了。

不料举报人转头就提了行政复议,理由是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行政复议期间,市监局的抗辩理由是:举报时只提供了护照,没有身份证号、住址等能够在国内核验身份的信息,根据当时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有实名举报,监管部门才需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能认定盛某的举报为实名举报,自然也就没有必须告知的义务。

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了市监局的观点。

护照和身份证,在国内可以划等号吗?

有人可能会搬出《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说事——该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这话本身没错,但仔细一想,有个明显的漏洞:所谓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指的是还没有申领身份证的人,比如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或者极少数因特殊原因从未办过身份证的人。

那些声称“身份证丢了”的人,显然不属于“未取得”的情形。丢失和未取得,法律性质完全两码事。

还有人喜欢引用《护照法》第二条,但这里有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第二篇参考文章里提到,有些职业索赔人会自己写一份《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把《护照法》第二条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擅自改成了“在国内政务办理、身份核验场景中与居民身份证具备同等效力”。

原文就是原文,从不曾有过“同等效力”四字。

实际上,《护照法》从立法目的到条文表述,始终锁定的是“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这个使用场景。它从来没有宣称过自己在国内可以取代身份证。

新规121号令给了市监人员哪些抓手?

121号令第十条规定,投诉人应当提供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注意这里用的措辞是“可以要求”,不是“应当要求”。什么意思呢?就是在一般情形下,普通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本身已经完成了实名认证,不需要额外再交身份证复印件。

但如果出现身份信息不全、不实、使用他人手机或地址、异常索赔等存疑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作核验。

这时候,如果举报人只给一本护照,市场监管人员完全可以依据第十六条(六)项的规定,以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此外,121号令第七条规定也很关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条算是从制度层面堵住了以投诉举报为名、行滥用权利之实的空间。

市监人员处理举报的几条实操建议

综合上述情况,市监一线执法人员在遇到类似情形时,可以考虑按照这几个步骤来把握:

第一,审查举报材料是否包含真实身份信息。如果对方只给了护照,没有身份证号、住址等其他能够在国内核验身份的信息,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补正。如果对方拒不配合补正身份信息,可以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如果举报人有多次异常投诉举报记录,或者存在电话不接、地址不全、无法有效联系等情况,可以将其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实名举报”的辅助考量因素。这一点在余庆县复议案例中也得到了复议机关的认可。

第三,对于那种附上一份自编版《护照法》法条、大谈“同等法律效力”的举报材料,可以先不理会那些不成立的论述,回到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原点来审查——个人信息是否真实、能否被有效核验、是否提供了必要材料。法理上站得住脚,处理起来也就少了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