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茶楼泡茶遭集体举报:职业打假人到底是敲诈或食品监管辅助?
发布时间:2026-05-01 22:02 浏览量:3
最近, 茶楼文化盛行的成都发生了一件大事:当地约400家茶楼疑似遭遇职业打假人集中举报、索赔,举报理由涉及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冲泡金丝皇菊、无保健品销售许可售卖红牛保健品、使用不可降解吸管等。
很多茶坊老板,都是市场监管部门上门检查时,才知道自己没有泡茶资质——因为这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他们没有办理。
茶楼老板说,办营业执照的时候被告知仅需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所以才没有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这背后,显然有着针对性的、有计划的投诉行为,因为被投诉的不是一家两家,而是四百多家茶楼被同时举报。
“私了”也被举报人提议过。十家商家提议共赔付3000元,但举报方主张每家商家赔付至少1500元。这背后有一笔账:商家拒绝协商,可能面临5000元至1万元的行政处罚,私了费用为2000元至4000元。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这次的举报很有可能是传说中的“职业打假人”所为。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确实存在,无可争议。而茶楼老板们一方面确实有“事先不知情”的状况,另一方面也遭遇了对方“私了即撤诉”的提议。
职业打假人,你说他们坏吧,确实起到了侧面的食品安全监管辅助作用,但他们的动机又的确是为了赚钱。
到底该怎么看待这个行当的存在?
作为小微个体户,很多时候都不太能做到完全符合监管的要求。尤其是涉及一些边缘性的法律政策,很容易出现“灰色地带”或者盲区。
这次的茶楼被举报就是这样,“给客人泡茶”在商家看来只是一种销售连带的服务行为,并非餐饮服务本身。但是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又的确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毕竟你在自己的经营场所给客人进行现场饮品制售服务了。
也正是这种认知差,让职业打假人有了“巨大商机”。
职业打假人通常都非常深地了解过相关法律,他们举报的项目往往是有明确法律根据的,所以监管部门必须依法查处。
这些举报人通常是团队行为,有着明确的分工:消费取证的、举报的、谈判私了方案的……有时候举报成功,罚款数额很高——或达到几万元,所以相对“便宜”的私了,就成了他们的收入来源。
商家往往对职业打假人闻风丧胆。因为你很难做到自己的经营完完全全合规,只要有漏洞被举报,就意味着处罚和赔偿。
这时候“赔钱消灾”往往成了无奈之选。
现在受到职业打假人关照的重灾区,是一些连锁店、大超市、大餐厅等等,因为举报这些商家“油水”更大,可以谈判的余地空间更大。
一些超市因此而深陷苦恼,每次只要“疑似职业打假人”一进入超市,所有员工和管理者都会心惊胆战、苦不堪言。比如有过期食品这类被发现,那就是妥妥的最好举报材料。
这让很多商家都陷入了“被围猎”的恐惧之中。所以也有一些商家会选择报警,去反击这种“恶意维权”。
这次成都茶楼的老板们则寄希望于监管部门的“首违不罚”原则,只是进行整改而不是行政处罚。
到底是正常监督,还是涉嫌敲诈勒索呢?这是很多人对于职业打假人都感到困惑的一点。
从法律上来说,这次举报确实无可争议。根据媒体报道:依据食品安全法,茶楼现场用热水冲泡金丝皇菊等花茶属于自制饮品制售,归为餐饮服务范畴,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仅销售密封预包装花茶,不进行现场冲泡,无需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需备案。
现场泡茶,属于自制饮品,是一定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在其他的一些职业打假人举报中可以看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超范围经营(比如食品店卖自制饮品)等等也是重灾区,都是因为商家没有完全吃透法律的要求。
当然,还有一些前面提到的比如超市的过期食品,还有商标争议等等,都是职业打假人重点关注的对象。
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网友认为,这是好事。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太多了,职业打假人形成了良好的补充和辅助;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这种抱着敛财目的的职业打假,并不是真正为了食品安全。
如何看待,其中最大区别在于三方面:有没有主观牟利的动机,是否蓄意的批量举报并且以“私了”索要高额的赔偿金,是否存在作假行为。
从主观牟利动机来看,正常的食品安全举报是单独的事件,来自于消费者消费行为后的不良感受,而赔偿也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进行赔偿,一切都是按照正常流程走的。
但存在主观牟利动机的话,类似的举报往往是成批量的,或者短时间内有多次相似的举报,或者在不同的地域反复进行举报。
索要高额赔偿金是一个重要的区别标准,一般以1000元为界限,如果是大量的类似索赔同时出现,超过这个标准的就有可能触及“敲诈勒索”。
现在还有一种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最恶劣的,比如拿着过期食品进入超市,假装是超市里的货品然后举报。
这种行为已经不再是利用法律进行索赔,而是通过伪造事实、栽赃陷害来敲诈商家,属于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恶意行为通常被称为“造假式打假”或“职业敲诈”,它的本质已经远远不是“打假”,而是“造假”。
还有一些带着异物放进食品的,等等,都是类似性质。
总体而言,这种现象还是双向的:作为商家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是要尽可能的细致执法,让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让职业打假人无空子可钻。
“让职业打假人失业”,这难道不是对食品安全最高的一种褒奖吗?
但是对于恶意的、甚至作假的职业打假行为,也要进行惩处,否则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同时也要避免因为打击职业打假人的违法行为,就对正常的食品安全举报以“勒索”为名义进行打压。
这是一个需要综合提升的执法过程,最终的目的,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奏效、秩序维护的共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