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禁忌证不调岗致员工疑似患水泥尘肺病 法院:企业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意愿免除
发布时间:2026-04-28 00:56 浏览量:1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谢川霞
查出职业禁忌证、医院书面告知,公司以其不愿调岗为由,安排其继续从事接触粉尘危害的作业直至罹患疑似职业病。4月27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司法厅联合举行的"十四五"时期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起典型案例。
法院明确: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负有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个人意愿免除。
2022年1月,周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装载机驾驶员。该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及混凝土生产,周某任职岗位存在灰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同年12月,周某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为"不宜从事矽尘作业",体检医院随即向某公司送达《职业健康检查表》及《职业禁忌证告知书》,明确告知周某系职业禁忌证患者,不宜继续从事矽尘作业。
然而,某公司收到告知后,始终未对周某进行岗位调整,致使其在危险岗位继续工作。2023年11月,周某离职后前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界定周某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水泥尘肺病)。
2023年12月,某县卫生健康局对某公司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其在明知周某存在职业禁忌证的情况下未依法调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以系周某个人原因不愿调离、公司无法强制执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存在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负有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这一义务系强制性规定,不因劳动者个人意愿而免除。某公司以周某不愿调岗为由,安排其继续从事接触粉尘危害的作业,直至周某罹患疑似职业病,违法事实清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法院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作为立法宗旨。《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要求树牢预防优先理念,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裁判重申职业病预防"生命健康权优先于生产经营"的价值取向,明确用人单位调岗义务的法定性与强制性,有力警示用人单位依法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规范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与调岗管理,对推动企业落实预防职业病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编辑:王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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