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到“三无”减肥药要求“退一赔十”一审获赔万元,卖家上诉称其职业打假牟利 二审判了
发布时间:2026-04-24 10:14 浏览量:1
“95后”男子陈某买到1份“三无”减肥药后,其“退一赔十”的主张获一审法院支持。但卖家丁某对此不服而提起上诉,称陈某系“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其同时在不同销售者处购买多份减肥产品,目的是利用法律牟利。
4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二审驳回了丁某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陈某属知假买假,并用于索赔,但现行法律未禁止买假者索赔。从陈某向丁某购买的数量看,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资料图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9月24日,陈某添加丁某微信,双方就买卖减肥产品进行洽谈。陈某以每份125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下单1份减肥药(1份是1个月的量,共30小包,每日服用1小包)。丁某使用快递发货,陈某的收货地为石柱县某地。同年9月29日,陈某收到案涉产品。经当庭查验,丁某销售的减肥产品未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编号等信息。
法院认为,丁某向陈某出售的减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文字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陈某主张丁某退还全部货款,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问题,丁某主张陈某是职业打假人,购买案涉产品必然不属于生活需要,陈某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法院认为,案涉产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实真实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即无法证实其生产者具备生产资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条件,故案涉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丁某销售案涉产品,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向丁某购买1个月用量的减肥产品,未超出合理生活需要,其要求丁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石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丁某向陈某返还货款125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500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丁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无需向陈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500元。丁某认为,陈某是一名“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其同时在不同销售者处购买多份“减肥产品”,目的是利用法律牟利,不可能真实使用该产品,因此不存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一审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关于陈某是否属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二审中自认自己属于知假买假,已有买假索赔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立案审理100余件,其中在石柱县法院起诉19件。因此,应当认定陈某属于知假买假。
那么,一审判决丁某支付陈某十倍赔偿金是否适当?法院认为,陈某明知丁某出售的减肥产品为“三无”产品,属于知假买假,并用于索赔,但现行法律未禁止买假者索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某向同一商家多次知假买假并向同一商家多次索赔,即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向丁某多次购买并向丁某多次索赔。从陈某向丁某购买的数量看,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月4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宇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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