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背债”,小心惹“刑”上身!
发布时间:2026-04-16 10:03 浏览量:2
“家里太需要这笔钱了,本想靠这个‘背债’来缓解经济压力,没想到把自己也搭进去了,真的很后悔。”在讯问室里,宋某追悔莫及。
近日,越城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宋某明知自己无贷款偿还能力,却因一时贪念,甘愿被不法分子利用,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情回顾
宋某经济拮据,平时靠打零工生活,日子过得捉襟见肘。2025年8月的一天,宋某在网上浏览信息时,一条“职业背债人轻松赚钱”的消息吸引了他的注意,于是便四处打听起这个赚钱的门路。
一次偶然的机会,宋某经同乡廖某的牵线,认识了贷款中介吴某。吴某承诺,只要宋某按照要求行事,自己有渠道可以帮其从银行贷到钱,少则能拿到100多万,多则能拿到200万。至于后期还款事项,吴某也支了招,称宋某可以成为“职业背债人”,先向银行正常偿还半年利息,以制造“如期还贷”假象,后续便停止还款。之后银行会按贷款逾期通过民事诉讼让宋某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其可以选择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
此时的宋某心里清楚,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稳定收入,更没有能力偿还贷款,但面对中介承诺的丰厚回报,他铤而走险、积极配合,提供了个人资料和征信信息,选择做起了这个“职业背债人”。
随后,在吴某等人的组织安排下,宋某立即动身随廖某出发前往浙江绍兴,当晚被安排在指定旅馆住下,并在旅馆中与吴某的上家成功接头。
没有稳定工作,那就套个公职人员的假身份;穿的太旧不像有还款能力的,那就买身新衣服;不知如何应对银行,那就提前背熟虚假的身份信息,在手机上安装好仿冒的政务APP,在APP内植入伪造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社保参保证明等材料,以确保诈骗过程万无一失。就这样,经过中介和上家的一番包装,宋某摇身一变成为了绍兴当地某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
次日下午,当一切准备就绪,宋某在上家的陪同下,前往银行申请贷款。面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询问,他按照事先排练好的话术对答如流。银行工作人员按照常规流程进行审核,看着宋某手机中“真实可查”的政务APP,并未发现异常,最终批准了宋某28万余元的贷款申请。贷款到账后,宋某听从上家的指示,将钱款提现,在扣除中介、上家等人的费用后,实际分得钱款5万余元。
不久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宋某的贷款存在疑点,经向相关单位电话核实,被告知查无此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循着线索顺藤摸瓜,很快将宋某、廖某、吴某等人抓获归案。2026年2月,越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依法对宋某提起公诉,其余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天上不会掉馅饼,‘职业背债人’以为走上了赚快钱的捷径,实际上只是任人摆布的‘提线木偶’,不仅背负沉重债务,还会面临信用受损与法律追责双重危机。”承办检察官介绍,不法分子专挑无稳定收入或急于用钱、信用记录干净、对贷款和征信规则陌生的群体,以高额回报诱导其配合造假,通过包装身份、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了“上家组织、中介招揽、背债人执行”的全链条犯罪模式。
请广大群众保持清醒,珍惜个人信用,切勿被“征信白户变现”“无需本人还债”“快速致富”“轻松拿钱”等谎言迷惑,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也提醒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审核流程,完善风控、管理机制,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