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职业背债人“ 北京高院发布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7 05:24  浏览量:2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刘言 胡宁)在今天举行的“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发布了20个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在引导规范经营方面,北京法院通过依法惩治企业内部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打击股东借助“职业背债人”逃避出资,引导“数字藏品”新领域企业规范经营,以法治之力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互联网公司业务部用户经理石某,在引入虚拟货币业务系统的立项、开发和运行过程中,向被推荐的公司索要好处费640万元,并通过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账号将合作中的部分虚拟币变现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公司财产366万元。法院判决石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发布会现场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摄

法院指出,本案中,石某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系以项目合作为掩护,人为制造权力寻租,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企业的内部廉洁管理制度,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导致优秀服务资源无法有效流向企业,将严重降低企业核心竞争力。

而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影视公司股东赵某在知晓该公司存在大额对外负债且未全部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以10万元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顾某,且《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股东权利义务和公司经营风险均由顾某承担,不得要求赵某补偿等内容。

法院查明,顾某在多个执行案件中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与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明知进入某影视公司后唯一事宜即是对某影视公司进行清算,仍坚持主张股东身份,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向公司缴纳出资款。法院据此认为,赵某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主观故意,顾某的行为亦不符合常理,二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构成恶意串通,目的在于帮助赵某逃避清算和出资义务应属无效。

法院指出,依法规制“职业背债”乱象不仅可以保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让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债权得到有效追偿,避免“辛苦经营不如恶意逃债”的扭曲现象,稳定市场主体的投资和发展预期,也可以净化市场交易秩序,强化对“契约精神”的刚性约束,让市场交易从“不敢信”变为“可信任”,降低企业间的合作成本和违约风险,从根本上改善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

据单国钧介绍,此次发布的20个典型案例还包括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的案例,集中体现了对企业核心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有力保护;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竞争环境方面的案例,体现了北京各级法院对维护市场健康经营秩序的有力保障;激励科技创新、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案例,展现了北京各级法院立足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对科技创新的有效保护。健全纾困挽救机制,助力困境企业“破茧重生”方面的案例,体现了北京各级法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执调融合、司法重整、执破融合等系列机制促进企业走出困境,优化配置市场资源;涉外司法保障能力,为高水平开放注入强劲动能的案例,体现了北京各级法院服务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北京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的司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