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四字,为何让有些人夜不能寐?——兼论地方“意见”的法理崩盘与公民的硬核自救
发布时间:2025-11-26 00:51 浏览量:2
一、先丢结论:合法,且受国家奖励
1. 法律层面——《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药品管理法》第14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白纸黑字写着“十倍赔偿”“三倍赔偿”。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惩罚性赔偿。”
3. 政策层面——市场监管总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5条:任何个人均可领取高额奖金,并未把“职业”二字排除在外。
结论:只要手段合法,打假越多,国家越鼓掌;把“职业”二字污名化,才是于法无据。
二、“意见”洪流:为什么你不必大惊小怪
1. 不是第一个,也绝非最后一个
从2018年《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只限制“投诉”,到2023年廊坊广阳“3次即异常”,再到2024年上海轮番上阵。
2. 本质都是“精神文件”
“意见”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却无上位法授权,无处罚条款,无强制力。说得直白点:它的法律地位与你在朋友圈发的小作文相同,区别只是盖了红章。
3. 内容套路三板斧
(1)次数封顶:一年30次、10次、3次,各地自由心证;
(2)动机审查:把“多次”“明知”“索赔”写成负面形容词;
(3)异常名录:先给你贴标签,再要求自证清白。
三、地方法条的“五宗原罪”拆解
1. 超越立法权
《立法法》第80条: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规定。“意见”只是规范性文件,却敢设定“30次封顶”“异常名录”,明显越权。
2. 违反上位法
(1)食品安全法并未把“购买数量”“投诉次数”列为免责事由;
(2)司法解释明确“知假买假”可索赔;
(3)总局《奖励办法》并未限制次数。
下位规范与之冲突,直接无效。
3. 举证责任倒置
“意见”要求举报人自证“非恶意”,等于把行政调查义务推给公民,违背“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基本法理。
4. 混淆“投诉”与“举报”
投诉旨在解决民事争议,可调解;举报旨在查处违法行为,应立案。地方把二者混为一谈,把“投诉异常”直接套到“举报”身上,属于偷换概念。
5. 背离监管目标
中央“四个最严”要求“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地方却用“意见”给假货设置“次数防火墙”,实质是保护落后产能,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南辕北辙。
四、新增章节:行政机关“工资福利零挂钩”下的选择性执法
(一)一个冷知识:处理1件与处理100件,工资条一样
1. 监管部门工资构成=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
2. 结论:一线执法员一天办1件举报与一天办10件举报,到卡工资分毫不差——“多办多错,少办少错,不办不错”成为理性选择。
(二)选择性执法的动机
1. 考核动机——“办结率”优先
立案意味着要调查、要检测、要处罚、要复议;而不立案只需在12315平台点“不予受理”,3天即可“办结”,办结率瞬间提升。
2. 关系动机——“营商环境”压力
地方政府引进项目时,企业往往附带“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承诺,一旦遭遇大额处罚,老板一句话“我们考虑外迁”,园区主任就会连夜给局长打电话。
(三)把“提出问题的人”拒之门外——成本最低
1. 程序上:给你贴“异常名录”,让你每案必须提供“购买视频+公证+检测报告”,实质把举证成本转嫁给举报人;
2. 心理上:用“涉嫌敲诈勒索”吓退,多数消费者立即知难而退;
(四)法官原话摘录:把“消费者”身份一次说透
1. 江苏某中院(2023)苏05民终7126号:
“即便原告此前存在多起索赔诉讼,亦不能据此剥夺其作为消费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否则人人将陷于身份不安定状态,与《宪法》第33条平等权相悖。”
2. 广东某区法院(2024)粤0112民初3148号:
“法律未设定打假次数上限,亦未将索赔动机列入否定清单;十次打假与一次打假,本质同为对违法行为的矫正。”
3. 山东高院《典型案例通报》2024年第3期:
“以维权为业,并不等同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商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即享有法定请求权。”
——裁判宗旨高度一致:手段合法即受保护,次数、动机、身份均非法定阻却事由。
五、“非消费者”争议:一个伪命题的倒掉
1. 逻辑荒诞
按照地方口径,一个人昨天买了假茅台索赔成功,以后再买到假茅台就“不是消费者”,那么他在超市买大米、买牛奶也被开除“消费者”籍?民事权利能力生而平等,宪法第33条不允许随意加减。
2. 实践荒诞
2024年上海浦东法院一判决书写道:“被告未能举证原告购买商品用于生产销售,故其消费者身份成立;至其此前诉讼次数,与本案无关。”
3. 后果荒诞
若“非消费者”理论成立,则所有商家均可通过渲染“维权前科”来拒绝赔偿,假货将拥有“豁免权”,劣质企业将享受“身份防御buff”,这是对市场公平最赤裸的嘲讽。
六、数量歧视:30次、10次、3次背后的数字游戏
1. 各地标准乱成麻花
廊坊广阳:3次即异常;苏州:10次;上海:30次;陕西内部稿:拟一年20次。没有任何统计学、流行病学、食品安全风险模型支撑,纯属拍脑袋。
2. 数字伦理悖论
扭送一次小偷是见义勇为,扭送十次就是“恶意扭送”?
医生一年做20台阑尾手术,是治病救人的好事,一年做200台手术,就是“恶意行医”?
打假次数越多,说明假货越泛滥,本应加大执法投入,而非限制举报人。
七、手段合法红线:我们反对什么
1. 夹带、掉包、投放异物——刑法、诈骗+敲诈勒索
2. 伪造检测报告——刑法、伪造单位印章
3. 群发短信“不给钱就差评关店曝光罚死你”——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
以上行为早已入刑,依法打击就是,但绝不能因为1%的害群之马,给99%的合规打假贴上“原罪”标签。一个执法人员受贿渎职,也不等于所有的执法人员都会受贿渎职。
八、宪法第41条:一切红头文件都不得触碰的天花板
这条权利,没有附加“动机纯正”的但书,也没有设置年度30次上限。任何“意见”若实质阻碍公民行使此项权利,即构成违宪,必须撤销。
结语:把“职业”二字从污名池里捞起来
打假是不是职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假货正在职业地侵害我们。当“职业打假”被污名时,假货就获得了职业生存空间。
所以——
下次再有人拿“职业打假”说事儿,请把本文甩给他,并轻声提醒:我的身份受宪法保护,你的‘意见’请先去备案;在备案通过前,别拿它当尚方宝剑,因为、他的意见和你的意见法律效力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