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经常提起的商品条码类投诉应这样应对!附店内条码监管要点!
发布时间:2026-03-22 11:04 浏览量:1
商品条码类投诉已经算是很早出现的投诉类型了,应当说很多问题早已应当清楚了,但依然有很多投诉发生,也有很多同仁咨询如何应对,今天主要谈谈商品条码与店内条码的识别、监管及投诉举报的应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请自行查阅,不再讨论。 一、
条码无关消费者权益,投诉不应当受理。依据如下: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立法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无关商品质量和商品信息,无关消费者权益。 2.根据GB12094-2008的商品条码含义,商品条码包含的“商品特定信息”主要是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这些标识信息可以快速识别产品,其主要应用是在生产、流通、服务过程中对商品的识别管理,并不是提供给消费者进行查看的内容,不涉及消费领域。 3.商品条码的赋码原则之一是编码“无含义原则”,即商品条码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而商品的“特定信息”(包括厂名、厂址、配料、规格、型号、含量、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等)均应根据不同商品类别、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商品标签或说明书予以明示标注。因此,商品条码不具有承载与商品中与消费者相关的内容的功能。 4.“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基于消费者合法权利受损而发生的争议,属于侵权纠纷。消费者的求偿权应以“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或“误导”为前提。而在商品质量合格、标签标识合法齐全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已通过标签标识予以保障,商品条码无论如何标识,都属于管理秩序的范畴,与消费者权益无关。 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三)…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因此,对于涉及商品条码违法而进行索赔的投诉,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投诉中反映出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视为案件线索调查处理,履行监管义务,其结果无须回复投诉人;如单独或在投诉时一并进行举报,则应当按照处罚程序进行核查并回复。 二、
正确认识商品条码
1.不是所有的条码都是商品条码。条码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常见的有常见的大概有二十多种码制,我们所说的商品条码,是指按照GB12904-2008《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展示码》国家标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例如图书馆使用的管理条码就不属于商品条码。商品条码由13位数字组成,即厂商识别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其中厂商识别码由7-10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5-2位数字组成,最后一位为根据校验计算规则对前12位数字计算得出的校验码,用来判断编码是否准确。 2.
编码原则:
商品条码编制遵循三大原则,即唯一性原则(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采用一个编码)、无含义原则(商品代码不代表商品信息)、稳定性原则(商品不变,编码不变)。 3.哪些商品需要商品条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未规定对商品条码的强制性要求,但很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范围做出了规定,以地方规定为准。如《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七大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 4.商品条码是全球唯一的,分配给中国企业的厂商识别码前缀为690-695,商品条码可以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相关网站上查询。 三、
正确认识店内条码
不是所有的条码都是商品条码,商品条码还有一种形式,即店内条码,是商品条码的一种特殊形式。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 2.GB/T18283-2008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示。变量零售商品指在零售贸易过程中,无法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销售的商品。 3.编码规则有三种方式:
不含价格信息的店内码(13位)
:由前缀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其中前缀码为20-24,商品项目代码由10位数字组成(
自行编制
),最后一位为根据校验计算规则对前12位数字计算得出的校验码。用来判断编码是否准确。
含价格信息的店内码(13位):
由前缀码+商品类别代码+价格或度量值校验码+价格或度量值代码+校验码五部分组成。前缀同上。
八位代码:
前缀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其中前缀码为2,商品项目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
自行编制
),最后一位为根据校验计算规则对前12位数字计算得出的校验码,用来判断编码是否准确。 4.使用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第七部分对店内条码做出了规定:“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一)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二)为便于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三)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别的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以替换、覆盖。(四)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 5.店内条码仅在店内使用,是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店内条码通常在这个物品编码中心及相关网站上无法查询(其商品项目代码为自行编码)。
6.店内条码一般用于无商品条码的食用农产品、生鲜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等临时性商品,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
四、店内条码监管的几个要点
识别条码性质,通常可以通过编码前缀识别:分配给中国企业的厂商识别码前缀为690-695,而店内码的前缀是20-24。在此基础上,有几个难点问题需要注意: 1.错误用商品条码代替店内条码:如果某商品没有商品条码,但经营者为了结算而错误使用了13位商品条码(690-695前缀)作为结算的店内条码,应当认定为店内码的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行为,不可认定为违法使用商品条码。 2.使用新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的行为:首先,应当判断
是否为合法覆盖。
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函明确指出:“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别的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以替换、覆盖。”此种情况是善意覆盖,需满足“原商品条码无法识别、使用相同条码覆盖”要求,并不违法,而使用店内码代替,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违规覆盖的处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未规定处罚,而地方规定,有些规定了处罚如湖南、内蒙古等,可以实施处罚,有些未规定处罚,如河南等,就不能处罚,责令改正即可。 3.销售者的商品条码责任: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使用未注册条码、伪造条码、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等,笔者注)。”之规定,如果销售者履行了查验义务,即不再承担其条码责任。
五、条码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地方法规规章。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 4.疑难问题可以参阅《商品条码常见问题汇编》(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编,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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