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职业打假人”,商家只能任人宰割吗?
发布时间:2026-03-18 07:47 浏览量:1
严格来说,“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均非规范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类社会现象的通俗概括-8。其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随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争议的核心,在于这类群体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界定的“消费者”——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若肯定其消费者身份,则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应予保护;若否定其消费者身份,则其权利基础将发生动摇。
一、如何认定消费者身份
其一,
购买数量是否超出日常生活所需
。一般来说,购买数量符合个人或家庭日常消耗,不会在短期内大量、重复购买同一类非消耗品。例如,一次性购买数十件同款衣服、几十袋同种零食,或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一类问题(如标签瑕疵)在不同店铺多次下单,该数量远超日常生活所需。
其二,
是否形成以诉讼为常业的模式
。如果一个人此前已在全国多地提起多起类似诉讼,并且取证流程专业化、流程化。收货、录像、固定证据、投诉、索赔一气呵成,过程极其熟练。
其三,
购买前是否已确认商品存在问题
,
直接索要高额赔偿
。这类人往往不接受协商,只以"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为目标 。部分人还会指导商家"开价",达不到心理价位就持续投诉举报 。
二、如何认定合理消费
2024年8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该法律首次明确了“知假买假”的赔偿边界: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才能获得法律的特别保护;超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知假买假”行为,在性质上已不属于消费范畴,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
《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三、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
无论购买者是不是职业打假人,都有权向商品及食品药品销售者主张权利,包括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但职业打假人所购商品未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支持惩罚性赔偿金;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则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