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3箱假冒剑南春索赔,职业打假人仅获1瓶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6-03-03 09:35  浏览量:1

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剑南春假酒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为名酒打假维权的厘清了法律边界,既明确销售假冒名酒的违法责任,也对职业打假人牟利性索赔行为作出规范,切实维护名酒品牌权益与市场消费秩序。

低价购3箱剑南春竟是假货,职业打假人诉请高额赔偿

2025年6月,李某宽在某鱼平台某店铺分两次以总价1884元购入剑南春白酒3箱共18瓶,单瓶价格仅约104元,远低于该款剑南春400左右的正品市场价。卖家江某福在商品详情页标注“口感相似百分之90%”,江某福在平台中向李某宽说明“知道是什么酒吧”,李某宽未回复,李某宽于2025年6月14日收到该第一批一箱白酒。2025年6月16日,李某宽第二次向江某福购买两箱剑南春白酒,共计花费1256元,李某宽于6月20日收到该两箱白酒。收到白酒后,李某宽询问“这个是高仿吗”,江某福回复“是的,不然怎么这么便宜,正品都要480元一瓶了”。李某宽向江某福申请仅退款,江某福于2025年10月20日向李某宽退款628元。庭审中,李某宽自述已拆封案涉白酒4瓶,双方就剩余退款退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经鉴定,案涉3箱剑南春均为假冒产品,李某宽要求仅退款不退货,双方协商后卖家仅退还628元,李某宽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13816元。法院审理中查实,李某宽系职业打假人,近一年在全国发起近60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此次所购剑南春还拆封4瓶,并非基于日常消费需求,平台此前也因李某宽“明知高仿仍购买”,未支持其退款诉求,而卖家则表示同意退货后全额退款,但拒绝高额赔偿。

知假买假可索赔,赔偿仅限合理消费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从商品详情页提示、剑南春正品与涉案酒品的巨大价差,结合李某宽的职业打假背景,足以认定其明知是假冒剑南春仍购买,购买行为不具备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食品、药品等领域并未禁止“知假买假”行为,且该行为对发现生产经营者违法线索并予以纠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江某福也未举证证明假冒酒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故李某宽的行为虽然具有职业性,但仍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结合本地普通消费者的白酒购买习惯,法院酌定1瓶剑南春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按单瓶104元的购买价,仅支持原告1瓶剑南春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40元,对其超出合理范围的索赔诉求予以驳回。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宽与江某福的两份剑南春购买合同于2025年12月5日解除。李某宽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18瓶假冒剑南春(含已拆封的4瓶)密封移交其户籍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移交凭证提交法院。江某福在收到移交凭证后10日内,向李某宽退还剩余购酒款1256元,并支付1瓶剑南春的十倍惩罚性赔偿1040元,两项合计2296元。

名酒售假零容忍,打假维权有边界

这起涉剑南春的假酒纠纷案,为酒类市场尤其是名酒市场的经营与维权敲响警钟。名酒售假始终面临司法零容忍,无论是否明示“高仿”,销售假冒白酒均属违法行为,售假者不仅要退货款、担赔偿,涉案假酒还将被移交监管部门处理,从源头上杜绝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

同时,名酒打假维权有明确的法律边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不禁止食品要排领域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但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大量购假索要高额赔偿,超出合理生活消费的部分,法院可依法不予支持。而普通消费者为日常饮用购买剑南春等名酒,不慎买到假冒产品,只要购买量符合合理消费需求,可依法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

此次判决既从司法层面维护了剑南春的品牌形象,厘清了酒类市场打假维权的法律边界,也推动酒类经营者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引导维权行为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开展,多方协同守护白酒市场的健康秩序,为名酒品牌发展筑牢司法与市场双重屏障。(许益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