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9万只判2000,职业打假该支持还是遏制?
发布时间:2026-01-29 20:00 浏览量:1
9000元购买900斤竹笋,送检后索赔9万元,结果法院仅判决厂家赔偿2000元,这是一个近日看到的引起热议的一个事件。
其实,消费者维权索赔,还是职业打假人牟利?是近年来备受争议的一个话题,有人认为生产者制假违法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管别人的主观动机是什么。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应该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支持,毕竟他们的目的是利用别人的违法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已经不属于通常意义的消费者。
孰是孰非?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核心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索赔行为的特征是“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长期、多次、重复”,其行为动机超越了“生活消费”范畴,与法律旨在保护的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不相符。如果对获取不法利益、甚至伴有敲诈勒索性质的“职业索赔”行为不加限制地支持,可能引发滥诉,挤占本已紧张的行政监管和司法资源,影响对真正消费纠纷和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效率。
而且,就现实中部分“职业打假人”的手段而言,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可能保护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支持和鼓励职业打假人这种不诚信、甚至带有敲诈获取利益的行为,很大可能会违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初衷。
但是,职业打假人是不是属于一种社会监督呢?知假买假,前提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造假。《食品安全法》规定“退一赔十”,本身也是希望通过这种惩罚性赔偿,动员社会力量(包括职业打假人)参与监督,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约束其守法经营,是立法者有意设计的“私人执法”机制。一概以“非消费者”为由驳回,可能会削弱食品安全法相应条款的威慑力,增加食品安全风险。毕竟如果没有社会或者消费者的监督,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监管,力量显得非常薄弱。
所以,如果不去考量职业打假人获取利益这个动机,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是将食品不合格问题暴露了出来,对不法商家形成了有效震慑。如果仅因索赔者是“职业打假人”就免除了商家本应承担的十倍赔偿责任,可能导致违法的商家逃脱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惩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其实早期司法实践,曾在一定条件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支持的,10多年前工作中就遇到过一些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随着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以及职业索赔乱象的出现,近两年司法政策重点已从“鼓励监督”转向 “规范行为、防止滥用” ,开始更严格地审查原告的购买动机、行为模式及诉讼目的。当然,不管怎么变化,社会监督、打击假冒伪劣的行为,都应该给予肯定和支持。所以,在实践中,如何区分“打假”与“索赔”就成了关键,但是这个尺度不好把握,还需要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