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户”变购车骗贷“职业背债人”,两名专业包装人员获刑
发布时间:2026-01-27 15:36 浏览量:2
“缺钱吗?有门路,用你的信用买车,轻松分钱。”“不用还贷,签几个字就能拿到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现金……”你以为能躺着“轻松赚钱”殊不知,已经沦为“职业背债人”。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通过包装贷款人身份,以分期购车为名骗取银行贷款,多名“白户”在利益诱惑下沦为“职业背债人”。
“无本万利”的快速赚钱法?
2024年,手头拮据的陈女士急于快速赚钱,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中介刘某某,对方称有“门路”能让她轻松获利,不用花一分钱,只要配合办理购车贷款手续,就能分到一笔不少的钱。
抱着半信半疑的心态,陈女士见到了刘某某。对方告知陈女士只需提供工作单位信息、社保记录、银行流水等材料,再按照提前培训的话术,向银行工作人员明确贷款用途为购车,即可顺利通过审核。等车辆上牌手续办妥后,会有人上门提车,车辆变卖后的钱款,扣除首付和中介好处费,剩余30%-50%都归陈女士所有。
“他还跟我说,贷款不用我还,最坏的结果就是征信变黑,对生活没什么影响。”尽管清楚自己毫无购车需求,但面对不劳而获的诱惑,陈女士最终还是心动了。随后,她完全按照中介的指示完成了全部流程。果然,过了不久就有钱打到了陈女士的账户上。
殊不知,陈女士的已经成为“职业背债人”。“职业背债人”滋生于金融与法律交织的灰色地带,通常是指信用记录良好或空白(即“白户”)但经济拮据、急需用钱的人。不法分子看中其“干净”的征信,通过精心包装,以他们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资金后迅速变现分赃,而贷款本身则被恶意弃还,最终由这些“背债人”背负巨额债务。对他们而言,信用成了一次性“消费品”,只要拿到钱,变成“黑户”也无所谓,殊不知自己早已沦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人”,甚至可能构成共犯。
而像陈女士这样的“工具人”,并非个例。2025年5月,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称有人专门包装信用“白户”,以购车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拿到车辆后立即变卖,以此骗取银行贷款。警方随即立案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刘某某,将二人先后抓获。
还原骗贷背后“职业背债”真相
2025年11月26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案卷材料,检察官很快厘清孟某某、刘某某利用“职业背债人”骗取银行贷款的完整犯罪手法,整个过程环环相扣,极具隐蔽性与典型性。
首先是寻找“工具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精准投放“诱饵”,主动联系缺钱急用的“白户”,利用其快速赚钱的心理,诱使其成为“背债人”。这些“背债人”大多自愿配合,因为急着赚钱,根本不考虑无法还款的法律后果。
其次是包装“白户”身份:收集“背债人”征信报告、社保、工作等信息,进行针对性话术培训,帮其虚构还款能力和购车意愿,以通过银行风控审核。
接着是贷款购车与变现:犯罪嫌疑人垫付首付,带领“背债人”完成看车、贷款、提车等流程。随后立即将崭新车辆转卖至外地或二手车市场套现,再按约定比例分赃。整个流程看似是正常的购车交易,实则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
案件审查并非一帆风顺。孟某某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辩称自己仅是帮购车客户垫付资金,不清楚对方无购车意图和还款能力,也未参与贷款、变卖车辆的全过程,收取的钱款是客户偿还的首付垫付款及利息。
为查明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地位和作用,承办检察官决定从同案犯和涉案“背债人”入手。检察官依法讯问同案犯刘某某,据其交代,其认识孟某某时对方已经在从事“利用背债人套取银行贷款”的违法活动,之后还拉拢他一同参与。刘某某明确表示,自己全程按照孟某某的指示对接中介、寻找“工具人”。
与此同时,检察官发现,孟某某不仅直接向“背债人”或4S店支付首付款,在车辆变卖过程中,还与车辆回收方存在频繁资金往来。更重要的是,多名涉案“职业背债人”的陈述均证实,孟某某并非仅负责垫付资金,还多次陪同他们前往4S店提车、上牌,甚至直接参与车辆出售变现环节。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孟某某终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经查证,2024年6月至7月期间,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中介介绍,在明知王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购车人无购车意图、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们以购车为名向银行申请车辆分期抵押贷款,并先行垫付首付款。之后,孟某某等人陪同提车、上牌,与“背债人”签订相关合同,将车辆转卖过户,所得赃款先由孟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取,再进行分赃。截至案发,共计骗得银行贷款82万余元人民币。
“此类利用虚假交易手段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还挤占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体经济主体的合理融资空间,严重妨害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秩序。同时,极易误导社会公众产生‘信用可变现、背债能牟利’的错误价值观,败坏社会信用体系。”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
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6年1月7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孟某某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