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职业打假人打假索赔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6-06-04 23:02  浏览量:1

当你充分学习过法释2024(9)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你就会发现最高法的态度对此的态度是:

可以挣点,但别太过分。

具体来说:

谈不上特别的反对,也谈不上特别的支持,国内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本来就比较微妙。

一方面,监管资源确实有限,而假货、虚假宣传、食安问题又长期客观存在。职业打假人在很多时期,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民间监督的功能,也确实靠职业打假人打出了不少典型案例。

但另一方面,国内法律体系从来没有真正准备把打假产业化、规模化、职业化、商业化。有关法律的设计目的是保护消费者,而不是激励套利者。

部分低端职业打假的从业者最关注的往往也不是严重的制假售假,而是哪里赔得快,赔的高,有利可图。而这点,立法机关确实不希望以获利为目的、主动寻找违法点、规模化索赔成为一种稳定商业模式。

以美国作为对比,各州以及联邦政府制定监管规则,同时由于有高额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激励下,美国民间自然会“生长”出大量的赏金猎人。

国内的“职业打假”与美国相比,真的算小打小闹了,美国“职业打假”的主要参与方是律师。由于集体诉讼制度与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律师会主动去扫描检索市场中的可诉项。

美国本就是个高冲突、高诉讼、高市场化社会,本就允许私人民事执法行为存在。同时,律师、媒体、NGO、院检体系、监管机构、投资机构、做空机构等一系列主体,会形成一种长期的、复杂的博弈。至于消费者,也只是博弈中的一环。

美国社会并不完全依赖行政机关去主动发现问题,而是允许社会中的大量主体,基于利益驱动,自发参与到监管体系之中。这些主体未必高尚,甚至很多时候充满利益算计,但它们会形成一种持续性的外部压力。

所以美国企业的法务、合规、PR、IR体系通常都极其庞大。他们面对的不是单一监管机构,而是一群随时可能扑上来的围猎饿狼。

美国的社会治理思想更偏向允许社会通过冲突实现动态平衡,而我国更倾向尽量把冲突控制在行政体系以及司法体系可管理范围内,俗称:维稳。

这不是简单的支持或者不支持职业打假的问题,国内的法律更强调维护秩序稳定,虽然存在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但整体仍然是在有限低激励的框架里,而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高度市场化的私人执法模式。

FCA 的 “

公私诉讼(qui tam)条款”

是私人执法根基:任何人发现机构、企业骗取联邦财政经费(科研、医保、政府采购等),均可以国家名义起诉,企业败诉后需

向联邦赔付最高 3 倍涉案金额罚金,举报人固定分得和解 / 罚金总额15%~30%

,无身份限制(内部员工、外部科研爱好者、普通网民均可)举报。

案例一:英国生物学者 Sholto David(非院所内部人员,独立学术打假博主)常年筛查论文图片造假,2024 年实名举报

哈佛医学院附属丹娜 - 法伯癌症研究所

:2014-2024 年数百篇高分论文篡改、复制实验数据,依托造假成果骗取美国 NIH(国立卫生研究院)上亿美金联邦科研经费。2025 年底研究所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

一次性赔付联邦政府 1500 万美元(约 1.05 亿人民币)

;按法案 17.5% 分成比例,举报人 David 拿到

262.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1800 万元)

,成为全球学术打假私人获赔标杆案例。

案例二:杜克大学学术造假案,内部研究员举报实验室系统性数据造假套取联邦经费,2019 年校方赔付 1.125 亿美元,举报人分得 3375 万美元。

相比较而言,国内耿同学举报多起学术造假,还没拿到过赔偿或举报奖励。

同理:中美税务举报规则对照

美国:

法定比例分成(15%~30%),

奖金从追缴入库税款里列支,市场化私人稽查,催生专职税务吹哨律师行业;

案例一:伯肯菲尔德举报瑞银离岸逃税(美国税务吹哨史上单笔最高奖金)

举报人:瑞士联合银行(UBS)前高管拉德利・伯肯菲尔德(内部员工)

举报内容:2008 年曝光瑞银系统性协助数万美国富豪在瑞士秘密开立匿名离岸账户,隐匿海外资产、长期瞒报收入偷逃联邦所得税。

追缴成果:瑞银和美国司法部和解,一次性缴纳7.8 亿美元行政罚金;后续 IRS 依托线索排查 3.3 万名美国富人,全链条累计追回税款、罚金合计约 50 亿美元。

奖励金额:

2012 年 IRS 依法发放1.04 亿美元(约 6.6 亿人民币),是迄今为止美国税务举报单人最高奖金,分成比例约 20%。

制度逻辑:IRS 本土跨境稽查力量不足,立法用高额分成把内部知情人变成民间税务稽查力量。

我国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财政部 + 税务总局 18 号令)第六条法定标准:

入库税款<100 万:封顶 5000 元;100 万≤税款<500 万:封顶 1 万元;500 万≤税款<1000 万:封顶 2 万元;1000 万≤税款<5000 万:封顶 4 万元;5000 万≤税款<1 亿:封顶 6 万元;

入库税款≥1 亿元:全案奖金上限固定 10 万元。

例如实名举报范冰冰偷税案的崔永元,查实入库税款约

2.48 亿元

,满足 1 亿元以上档位,

因此依法顶格核发最高 10 万元奖金。

举报定位为公民公益监督、补充行政稽查。

美国IRS设定的举报奖励计算口径是包括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的比例,我国税务举报奖励计算口径不包括罚款和滞纳金,只按照入库税款的比例,而且设置了封顶。

而我国前些年偷税漏税的企业又很多,因此税务举报成为财务人员离职后与老板拉锯的重要武器,感兴趣的可以去搜索下,前几年因为举报偷税漏税要钱同时进去的财务人员和老板。

具体到消费和食品安全领域:

美国(食品 / 消费欺诈依托《虚假申报法 FCA》+ 各州消费者吹哨规则)

法定分成 15%~30%,无奖金上限:

举报人(员工 / 业内人士)依托qui tam 私人代位诉讼,以政府名义起诉欺诈企业,政府追缴罚金后,举报人直接从罚没总额里分成;政府不接手案件时举报人可自行诉讼拿更高分成。

适用场景:食品原料掺假、政府采购食品舞弊、虚假宣传骗取补贴等全适用;内部员工爆料大型食品集团系统性造假,案件罚没数十亿美金,举报人单次奖金可达千万乃至上亿美元。

经典案例:

某大型乳制品企业造假骗取政府食品补贴,被罚 4.2 亿美元,内部举报人获 22% 分成、约 9240 万美元。

配套法案:反报复立法,企业辞退、打压吹哨人会被额外巨额处罚,全方位保障举报人收益。

中国:有限放开、司法限缩职业化打假

①普通消费者买到不符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十倍索赔;②批量囤货

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旧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仅超出合理生活消费的部分,法院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并非超量就整单全部驳回十倍赔付。③监管以市监局主动查处为主,民间索赔仅事后补救。

另外,还有一个现实是,很多小微经营者本身法律合规能力与合规意识就很薄弱。

把一整套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武器,全面开放给职业打假产业,打假的效果可能不错,但也给了这些人一把收割低合规能力群体非常锋利的镰刀。

不要光盯着那些热门的自媒体打假人,其中个别的可能确实有理想有抱负,但更多的,表演出“冲锋姿态”这件事本身,就是他们的“流量密码”。

比如

铁头和松哥

,而更多的“职业打假人”,尤其是不依靠自媒体也能获利的,核心就在于“捏软柿子”,

只有王海等极个别职业打假人才专打硬骨头(俺算一个),他们团队目前正在举报五个女博士,一款很抽象的产品。

大部分职业打假最喜欢的目标其实是既不够规范,又不够强势,还赔得起的小微经营者。

职业打假人与这些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典型的能力不对等。这也是为什么,国内长期以来对职业打假始终呈现纠结的态度的原因之一。

国内司法实践上,在有限范围内承认职业打假的监督价值,同时又不断防止其彻底产业化。例如强调生活消费需要、区分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限制部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打击敲诈勒索式索赔、避免形成职业化牟利组织等。

总结,又用你、又防着你、又莫名限制你。

当然这并不是说美国哪里都好,在国内起码没有被qiang击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