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被撞致一级伤残,法院判决职业伤害与侵权赔偿可兼得

发布时间:2026-04-30 21:06  浏览量:3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外卖员在配送途中被机动车撞成一级伤残,在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还能否继续向事故责任方索赔?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判决侵权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外卖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60余万元。

2023年6月乙某在某外卖平台接单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执行该外卖订单时与驾驶某小型普通客车的丙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乙某受伤后被送医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症。交通支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某为主要责任,对方机动车驾驶员丙某为次要责任。

2024年2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认定乙某系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职业伤害确认范围,现予以确认为职业伤害。

同年4月,基于乙某申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乙某目前已达到伤残一级,存在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乙某报销支付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款项。乙某将丙某及承保丙某驾驶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B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丙某、B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5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确认,乙某四肢瘫痪伤残程度为一级,属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认为,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乙某作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外卖配送劳动获取报酬,其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职业伤害。职业伤害保障具有社会保险属性,而丙某所负侵权责任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范畴,二者在性质与功能上存在差异。乙某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涵盖与其过错相适应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款项。

本案中,丙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并不因乙某已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得以减轻或免除。综上,依法判令B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解析,随着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完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已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职业伤害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案件时,应准确把握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功能定位,确保司法裁判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于已纳入职业伤害保障统筹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由平台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损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依法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赔偿项目认定上,应区分财产性损失与人身权益损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虽名称相近,但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职业保障范畴的补偿,后者则系对生命健康权受损的民事救济。不能因劳动者已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减轻或免除侵权第三人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责任,以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能够获得全面、充分的救济。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