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司法定位是“辅助岗位”,还有人幻想职业前景
发布时间:2026-04-28 00:40 浏览量:1
当下的法院检察院系统,正在存在着一大批的招聘制,甚至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书记员、法警等人员。特别是近些年,碍于编制增长的严格限制,为了应对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各地司法系统大量招募劳动制的辅助人员。
时不时的,就会其中有人发文抱怨,自己虽然穿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制服,每天干的是跟正式编制人员一样的工作内容,但却待遇差了一大截,最严重的是,即便是工作了几十年的大半辈子,常年加班累的一身职业伤病,却丝毫看不到甚至职业前景——转成正式编制。
书记员的出路在辞职
例如,有文章描述的情况是,有一法院书记员,也是法学本学毕业,面试时信誓旦旦说“我想扎根法院”。可干了三个月,小姑娘就辞职了。临走时说了一句话:“在单位连自己是谁都想不清楚,在同事眼里我是临时工,在领导口中我是‘辅助人员’,在制度层面我就是个受聘的。就连门禁卡,每年的年检都不一样——今年是蓝色的,编制内的是白色的。”
还有法官的文章是,自己的书记员最近又辞职了,尽管刚培训成手,法官还是不舍。已经记不清这是自己的第几任书记员辞职了,单位里大家已经熟悉了这样的情况,甚至调侃自己就是书记员培训师,暗地里揣摩着某位书记员能工作多久,平日里也不敢对书记员态度生硬,生怕人家一气之下就交了辞职申请。
法官尽管不舍,但在文章中也充满了对书记员辞职的鼓励和祝福。因为法官也知道,法院的书记员岗位注定就是一个临时性岗位,而且工资待遇很低,仅够养活自己一人温饱而已,而且不会有什么职业晋升空间。
在这样的岗位上待久了,实在不利于自己的人生。换位思考之后,很多法官都会鼓励甚至暗地里照顾自己的书记员,抓紧时间考公、法考,鼓励后者勇于走出去。
书记员岗位待久了,也就失去了再就业的能力
几十年前,除非是因为工作调动或是领导职务调整,凡是初入司法机关工作都是书记员。彼时的书记员队伍,人员编制成分很复杂,有合同制的,有事业编的,还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政法编制。
当时,很多临聘性质的书记员,通过八仙过海的各种“能力”,是可能转成事业编甚至是政法编制的。打开很多领导的公开简历也会发现,很多参加工作的第一个岗位,就是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临聘书记员的身份。
然而,这样的事例随着国家推行的公务员、事业编“封禁必考”制度的实行,已经不会再出现。具体到司法机关,各地法检的政法编制除了受到地方的严格管控之外,还被已经统一上收到省级统一监管。书记员想要通过工作资历、跟当地领导的关系,就可以实现身份的晋升,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
为了留住书记员,稳定书记员乃至司法队伍,很多地方也提“职业前景”、“晋升通道”,但仔细看看就会知道,不过是在不改变身份的背景下,在书记员队伍内部实行分级分档的管理。
实际就是,在书记员内部实行三六九等,确定不同的工资档位、绩效奖金档位,但有限的工作待遇决定了,最高档跟最低档之间,也就是每个月几百元的差距。即便考核业绩再优秀,也不会触及身份编制转变的“天花板”,因为已经超越了司法机关的能力“天花板”。
现实如此,造成的现象是,这样的工作岗位何以成为终身职业的问题。语人君认识不少书记员,有的在法院已经工作了二十多年,属于法院第一批临聘性质的。这么多年看过来,书记员岗位待得越久,越会失去了再就业的勇气和能力,最后不得不活成了混日子而已。
书记员的“审判辅助”职责,决定了工作的初级性、临时性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历次版本规定,书记员的核心职责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2018年法律修订后明确为,“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书记员从事的庭审记录工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日常从事的卷宗归档、电子数据整理、配合法官外出办案等等,都是司法工作不可或缺的内容,甚至有资深的书记员已经实际性在从事着执行案件办理、支持司法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等审判执行实质性工作。
但是,从上述的岗位法律定性(审判辅助事务),再加上政法编制严格实行地方和省级双重监管的“封进必考”,决定了只要没有宏观性的政策变化,书记员不可能具有身份改变的职业前景。
据此,每逢看到网上很多描述书记员工作经历的文章,其中谈及“职业前景”、“岗位归属感”的时候,真的想要提醒一下这些人:不要还沉浸在几十年前曾经有过的,书记员靠着某位领导的赏识和提拔,实现了事业编或公务员的身份跃升的幻想之中,或是梦想着哪天突然政策有变,缺人的司法机关会优先通过内部考试选拔书记员进入体制。至少目前看,公职人员“逢进必考”和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红线不会变,未来只会越来越严格的执行。
明白了这些,也就应该考虑的是,选择书记员岗位,是否适合自己,自己的未来人生规划是什么了,而不是整天抱着什么“职业前景”的身份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