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1〕13号与人社部规〔2017〕1号政策定位
发布时间:2026-01-15 12:15 浏览量:2
劳社部发〔2001〕13号(简称13号文)、人社部规〔2017〕1号(简称1号文)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架构的核心文件,地方精准执行程度涉及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争议,以下就其政策定位作一深入剖析。
一、13号文
、
1号文由来
1.13号文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根据
国发〔2000〕4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
中办发〔2000〕3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
13号文
,作为职工跨制度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依据。
2.1号文
1号文
是依据
国发〔2015〕2号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2号文)和
国办发〔2015〕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制定的配套政策,旨在解决改革后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如何转移接续的问题。
二、13号文与1号文政策定位
(一)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范体系基本架构
国家先后出台13号文、人社部发〔2015〕28号(简称28号文)和1号文,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范体系的基本架构,如图所示。
基本架构
13号文
与
1号文
对应
改革前后
两个时期,是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
认定依据
文件;
28号文
作为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文件,其“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规定(第三条第(五)款)成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统一的
认定口径
。
(二)政策脉络与核心逻辑
1.政策脉络
国发〔2000〕42号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制定,
中办发〔2000〕30号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制定。
13号文
对接
国发〔2000〕42号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中办发〔2000〕30号
“配套政策和措施”(第四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第十条、第十九条),国务院进一步授权人社部制定具体规则并指导实施(2号文第四条、第八条),人社部发布的
1号文
对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2号文第七条、第八条),而
28号文
则主要对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号文第四条)。
《社会保险法》、2号文、28号文、1号文和13号文共同构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框架。
2.政策背景与核心
●13号文:
○
有关规定:
见图。
○
适用场景:
针对改革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基于“双轨制”背景,以连续工龄为核心认定待遇。
○
核心政策--一次性补贴、工龄合并机制:
①一次性补贴机制: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有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符合条件时,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②工龄合并机制:
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在企业原有的连续工龄视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政策清零(按1/120计发并抵减养老金):
--原企业连续工龄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
合并
(非累计,合二为一),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养老金,实质上将“
企业连续工龄
”转化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
”;
--原企业个人账户储存额通过“
1/120计发+抵减养老金
”实现权益转移,
政策清零个人账户是转换机制的代价
,但工龄属性已改变(实际缴费属性不复存在)。
●1号文:
○
有关规定:
见图。
○
适用场景:
针对改革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基于“统账结合”并轨背景,以缴费年限累计为核心认定待遇。
○
核心政策--相关待遇计发参数、职业年金补记
:
①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
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
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
累计计算
。
②职业年金补记:
参保人员
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
,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相互关系
13号文与1号文
不是相互替代,而是“前后衔接、各司其职”的关系
,共同构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改革后”转移接续的完整政策链条。
1.适用时段
13号文
仅适用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改革前”时段,解决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1号文
适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的“改革后”时段,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2.功能定位
13号文
核心是改革前企事业连续工龄的认定及其待遇计发办法;
1号文
作为改革后转移接续操作细则,明确“机事保”与“企职保”之间的缴费年限、职业年金如何互转、补记、累计。
3.法律效力
13号文、1号文均未废止,各自在其对应时段继续有效;对同一人跨越改革节点的,依据跨越时点执行相应文件。例如,
辽人社〔2017〕231号第七条
规定“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人员,应按照对应期政策(注:13号文)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执行。”
4.衔接逻辑
改革前连续工龄衔接:
机关事业进入企业(13号文/1号文):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贴/视同缴费年限+补记职业年金;企业进入机关事业(13号文/1号文):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个人缴费上交(计发后抵减)/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3号文、1号文共同通过28号文进行政策衔接,例如针对改革前/后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中人,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执行“28号文第②条+13号文+28号文第五条/28号文第①条或28号文第②条+1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如图所示。
5.实际执行争议
部分地区误将1号文第三条第(四)款(等同28号文第①条)“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扩大适用至改革前进入人员,架空13号文,导致其“企职保”实际缴费年限被“累计计算”而非按“28号文第②条+13号文+28号文第五条”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导致普遍群体性养老保险权益的争议。因此,执行时需严格区分改革前后政策对象,避免溯及既往。
三、结束语
13号文、1号文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架构的核心文件,作为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
认定依据
文件,对应
改革前后
两个时期,两者不是相互替代,而是“前后衔接、各司其职”的关系,共同构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改革后”转移接续的完整政策链条。13号文、1号文均未废止,各自在其对应时段继续有效,执行时需严格区分改革前后政策对象,避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