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6-03-19 10:40  浏览量:1

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秋云律师谈合同

肖秋云 黄子阳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24年9月,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仅相识两日的乙提出借款12000元的请求。乙询问甲的收入状况后,通过丙、丁的账户分两次向甲转账共计12000元。随后,甲向乙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借款数额为12000元,月利率1.2%。借款后,甲仅偿还2000元本金,后续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乙遂依据该借条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剩余欠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

另经法院查明,乙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且在近两年内,先后在多家法院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几十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问:甲与乙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甲需按借条约定偿还欠款及利息吗?【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相关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乙未取得合法放贷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因此其与甲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实际出借的本金10000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2%随合同无效而失效,因乙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其主张按该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甲亦存在过错,应向乙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损失。

【建议】

职业放贷人未取得合法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甚至诱发违法犯罪,此类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借款人应优先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切勿向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个人或机构借款,避免陷入职业放贷陷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