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伤认定中的“民有所呼 政有所应”点赞
发布时间:2025-11-25 14:35 浏览量:1
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详见本报11月21日第1版)
一是厘清了医疗损害侵权与工伤事故的关系。实践中,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中,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经常引发是医疗侵权还是工伤的纠纷。意见(三)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意见(三)明确,医疗侵权行为不改变工伤性质,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了居家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随着新就业形态和工作方式的兴起,传统工伤保险制度面临新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被安排居家办公,而在家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过去缺乏明确依据而纠纷不断。意见(三)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这一规定回应了居家办公常态化的现实需求,填补了法律空白,为保障广大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是明确了职工在家办公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实践中,有劳动者在家临时处理工作或居家办公或在家加班时“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因无法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屡屡受挫。意见(三)明确,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该规定显然回应了社会关切,消除了纷争。
四是进一步界定了“上下班途中”情形。实践中,有人上下班路上拐个道去买菜或接送小孩或探望父母,属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合理路线,有很大争议。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并列举了若干种“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情形,同时明确,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这有效解决了因证据问题导致的认定难题。
五是进一步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负有举证责任。但实践中,不少工伤认定机构却把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让工伤者来承担,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还增加了工伤者的精神负担和维权成本。意见(三)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减轻了工伤受害者的举证负担,还避免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事实上,这已不是人社部第一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近年来,人社部频频出台政策措施,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新问题:
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与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首次明确平台用工关系,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筑起权益“防护网”。
2025年4月10日,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解决工伤职工垫资压力大、跑腿报销烦的问题,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这一系列举措,展现了人社部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及时回应民生关切的担当精神。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网”是否牢固,关乎社会发展的活力与公平。人社部不回避、不遮掩,直面这些社会痛点、难点,以清晰的政策解读回应公众,体现了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根本立场。这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的态度,本身就是一种温暖而有力的承诺。
意见(三)的发布,不仅解决了工伤保险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更体现了政府部门积极主动作为的工作作风,拆除了干群之间的“信息壁垒”,有效挤压了谣言空间。这种及时关注社会变化、回应群众关切的执政理念,值得点赞。同时,也期待这种“主动发声、直面关切”的作风能够成为政府部门的常态,在不断回应民意、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持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擘画更加美好的民生图景。(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