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每次入职都录音录像,半年仲裁11家公司,高院出手治职业碰瓷
发布时间:2026-02-05 12:26 浏览量:2
一名女子入公司,每次工作仅数日便离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这名被称为“仲裁专业户”的女子赵某,在半年时间内创造了令人咋舌的纪录:
连续告了11家用人单位
,平均每个月就要提起近两起劳动仲裁。
赵某的操作模式具有高度一致性:先是应聘各类中小企业的文员、销售等基础岗位,入职时便
秘密携带录音录像设备
,将工作全过程记录下来。令人疑惑的是,她每次工作时间极短,往往仅需数日便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随后被解雇或自动离职。
紧接着,赵某会迅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索赔金额通常在数万元不等。索赔理由五花八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用人单位普遍反映,赵某似乎对劳动法律法规极为熟悉,但她的
真实目的并非长期职业发展
,而是通过短期工作后的仲裁索赔获取经济利益。
当赵某与某店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逐渐发现了她不同寻常的行为模式。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赵某在多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都采取了类似的录音录像行为,这
不符合普通劳动者的正常行为习惯
。正常劳动者求职是为了稳定的职业发展,而非频繁跳槽并索赔。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赵某
缺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关系建立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赵某的行为已偏离了这一原则。
更令人深思的是,法院查明赵某在不同案件中陈述的事实存在矛盾,甚至伪造证据。这种将法律赋予的维权武器异化为牟利工具的行为,最终导致法院对她的一系列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制度本是为保护弱势劳动者而设立。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然而,当这项保护机制被滥用时,法律必须做出平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对于明显缺乏诚信的仲裁请求,法院有权审查其真实性。正如一位法律专家所言:“
仲裁是维权手段,而非营利工具
”。当劳动者的行为超出合理维权范围,法院应当介入纠正。
在本案中,高院最终裁定驳回了赵某的再审申请,维护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这一裁决体现了司法对于职业仲裁现象的态度:法律保护弱者,但不同情恶意。
职业仲裁者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与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密切相关。许多中小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
,为职业仲裁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有些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正好给了职业仲裁者索赔二倍工资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部分用人单位在解雇程序上存在瑕疵,不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导致在仲裁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职业仲裁者正是利用这些管理漏洞,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收集证据,反过来指控用人单位。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仍有待加强,规范用工管理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必要手段。
广东高院的这一裁定传达了明确信号:
法律保护的是诚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滥用诉讼、仲裁程序的行为,法院将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要旨可概括为三点:首先,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劳动者维权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最后,仲裁制度不能被异化为牟利工具。
对于真正的劳动权益受损者,法律始终敞开大门;但对于试图钻空子的职业碰瓷者,司法越来越显示出它的辨识力。
法律的盾牌只保护诚实守信的人
,而非精心设计的陷阱。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申13030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