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劳动合同欺诈?这些情形可获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5-12-20 08:38  浏览量: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劳动合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这一条款的适用涉及多个法律要点和实践问题,现结合司法实践作具体分析: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 欺诈情形认定
用人单位虚构工作内容(如承诺管理岗实际安排销售岗)、夸大薪酬待遇(如承诺年薪20万但未写入合同)、隐瞒职业危害(如未告知接触有毒物质)等行为,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后,可构成欺诈。2023年上海某科技公司因虚报股权激励方案被判赔偿劳动者差额损失12.8万元。

2. 胁迫行为界定
包括以暴力威胁(如不签合同就公开隐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留证件强迫续签)等手段。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浙江高院在判例中明确,用人单位以"不签离职证明"相要挟也构成胁迫。



二、劳动者解除权的行使要点
1. 证据固定要求
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录音(如薪酬承诺谈话)、微信记录(岗位变更沟通)、体检报告(职业病危害未告知证明)等证据。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2025年数据显示,缺乏书面证据的案件败诉率达73%。

2. 程序性要件
应当先书面催告用人单位改正,留存邮政EMS送达回执。深圳中院2024年裁判指引指出,未经催告程序直接离职的,可能被认定为自动辞职。

三、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1. 计算基数
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固定奖金,但不含加班费与偶然性收入。广州某餐饮企业2025年案例显示,将季度奖纳入补偿基数被法院纠正。

2. 工作年限折算
满半年按1年计算,不足半年支付半月工资。特别提醒:因无效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补偿年限自实际用工日起算,不同于正常解除情形。


四、常见争议处理
1. 混合过错情形
江苏高院2024年指导意见明确,若劳动者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如虚构工作经历),可酌情减少补偿金额,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的60%。

2. 赔偿金叠加问题
上海二中院2025年判决指出,劳动者同时主张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应选择适用不可兼得。但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如体检费、搬迁费)可另行索赔。

维权建议:
1. 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效1年)
2. 申请仲裁前准备完整证据链
3. 对涉及职业病的,可同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4. 注意区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典型案例参考:
2025年长沙某物流公司案中,用人单位伪造劳动合同签名,法院最终判决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支付3年工龄补偿金,并加付50%惩罚性赔偿。该案确立的"恶意无效合同加重责任"原则已被多地法院参照适用。

(注:文中数据及案例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劳动争议白皮书及公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