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与职业研究文摘两则
发布时间:2026-01-30 01:32 浏览量:1
每逢周五,本版摘选两篇论文。《新京报·书评周刊》在图书评介的基础上拓展了“学术评议和文摘”这一全新的知识传播工作,筹备“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服务所”,与期刊(集刊)界一道服务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事业。每一期均由本所初选,由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议人参与推选。我们希望将近期兼具专业性和前沿性的论文传递给大家,我们还希望所选论文具有鲜明的本土或世界问题意识,具有中文写作独到的气质。
此为2026年第3期(总第18期)。第一篇论文的作者陈景辉探讨了法律的道德形象问题,其论述极具思辨性。正如该文所讲,在我们关于法律的日常经验中,总有一些“有些法律是主要的”看法,如何理解此处的“主要的”?为了论证这个问题,作者从法律的道德形象进入。作者区分了抽象的道德形象和具体的道德形象,而在其论证过程看来,那些跟抽象道德形象直接关联的法律则在法律本质意义上是主要的,如宪法、刑法和民法等,它们以不同方式与抽象的道德形象相关联。第二篇论文的作者李钧鹏、张志强以社会学的方法为我们讲述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职业图景,这就是在理发行业,为什么绝大多数理发师都是“Tony”(托尼,男名)?理发是一个与美和时尚高度相关的行业,它需要从业者有耐心、善于处理细节、能提供情绪价值,从传统性别印象来看,应是女性理发师居多,而事实却相反。作者从入门(职业教育、师徒制)、劳动过程、职业退出等诸多方面作了描述和解释,既分析了结构性因素,也描述了个体的选择。
本期由《现代法学》《社会科学研究》授权摘选。
本期评议:陈新宇 陈映芳
文本摘选:罗东
法律的道德形象
有些部门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道德形象,因此一旦并不存在这些法律,或者即使存在但却有明显瑕疵,就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道德形象,所以,就必须做出相应的改进或修正,以匹配法律的道德形象。就此而言,法律的道德形象是其本质的一部分。用形象一点的方式来说,法律的道德形象,类似于一个人的“人设(人物性格设定)”。它们因此就有理由被叫作“主要部门法”。当然,主要部门法的统一称呼,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以同样的方式影响法律的道德形象。
如果将“本质”理解为是使得X成为X的那些内容,那么法律的本质就是使得法律成其为法律的那些内容,既然道德形象是法律本质的一部分,那么如果其道德形象有严重瑕疵或者在根本上是不道德的,这就成为批评法律的最合适理由。或者说,对法律的道德批评,就成为法律本质的展现方式,而相应的修法,则成为对法律本质的回应方式。
然而,不能夸大道德批评的意义,对X展开道德批评与X具备道德属性,这两者在概念上仍可分离。尤其是,当X是工具性地有益于道德时,就会同时得出X本身并不具备道德属性,且可以对X展开道德批评的结论。例如“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意味着,仓廪实与衣食足工具性地有益于知礼节与知荣辱,所以可以基于后两者来批评仓廪不实与衣食不足,并且这一定是个道德批评。但这并没有同时表明,仓廪实与衣食足必然就等同于知礼节与知荣辱,或者它们本身就具有道德属性。按照这个逻辑,虽然法律的性质许可了对它的道德批评,但这并没有反过来使得法律具备道德属性,这最多只能说,法律是个关于道德的事业,就像仓廪实与衣食足一样。但道德形象的说法,却蕴含“法律具备道德属性”的主张。所以,许可对法律进行道德批评的单一理由,并不足以得出上述结论,必须寻找此外的新理由。
这就又回到了法律的规范性质上:法律必须使用规范概念或道义语词来表达自身的要求,前者如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概念,后者如必须、应当、不得、可以等语词。尤其是前面这些规范概念明显为法律和道德所共享,那么能否由此证明法律具备道德属性?回答该问题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困难,除法律和道德外,这些规范概念也被各类游戏所共享,其中也必然会涉及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规范现象,如足球比赛中裁判所拥有的权力。不过,这个困难很容易被解决:法律而不是游戏,明显会影响到人们的道德处境,或者法律必有道德后果或道德意义。对这些规范概念而言,游戏并没有真正地共享它们,而真正共享的,就只有法律和道德。那么,能否因此说,法律拥有与道德相同的规范性质?反对意见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并不必然拥有相同内容。一个典型之处在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必有事实来源,例如必须由成文法加以规定,而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并不需要这样的来源。
但拉兹通过对“承诺”(promise)的讨论,强有力地证明这是个错误的说法。一方面,承诺是个毫无疑问的道德现象,因为它创造了全新的道德理由,而另一方面,承诺必然有事实上的来源,除非我以某种事实方式同意了你的请求,否则我就没有承诺你任何东西。法律在这两个方面均类似于承诺,尽管还是不能因此说,法律就如同道德一样拥有“全然的”规范性,但它至少仍然拥有“形式的”规范性,而不可能不拥有规范性。
为何有些法律在性质上是主要的。在我看来,大概只有宪法、刑法和民法,才是典型的主要部门法。但这并不表明,对于一个特定法体系而言,其他的部门法就不重要,它们甚至有可能跟这三个主要部门法拥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不过,由于这种重要性来自该法体系的具体道德形象,而不来自抽象的道德形象。(详见陈景辉:《法律的道德形象:为何有些法律是主要的?》,《现代法学》2025年第5期,页177-192、217)
理发师的性别隔离
我们的研究始于一个简单的观察:理发师普遍以男性居多。理发店里当然不乏女性员工,但她们往往只担任前台、收银或接待角色,极少有女性理发师,而这一点在大城市和大型连锁店中体现得更为明显。通常被视为心灵手巧、追求时尚的女性在理发师职业里逐渐消失,而大大咧咧、不修边幅的男性却反而拿起了剪刀,摆弄起时尚。理发师这个需要细致服务与情感劳动的职业为什么是以男性从业者为主导?
我们以M和D两家位于武汉的大型连锁理发店为主要田野点,同时还选取安徽省宿州市的三家小型理发店作为补充田野点。
难以进入:入行前的教育分流。理发师在前期教育阶段投入较大,不仅需要美发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还需要买假人头(假发头模)、剪刀、梳子等这些必要的学习工具。很多家庭对于无法继续升入普通高中,只能进入职业学校的女生持有的态度是不愿她们再“浪费”时间和家庭经济成本,转而让她们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打工增补家用。传统性别偏见造成女性在较低层次的职业教育中流失严重。此外,因理发师手艺的特殊性,需要长期实践,再加上职业教育的发展困境,因而其仍是少量保留学徒制的职业。除了理发技艺之外,理发师所需话术技巧往往也只有在长期紧密的师徒关系中才能得到有效培养。但是,学徒制的前提是拥有一定社会关系网络。在这种学徒制的关系网络中,女性并不受青睐,并遭到了或明或暗的排斥。比如,通过师傅的言传身教,徒弟的理发技能和服务能力可以得到良好训练,但也正由于师徒之间的高度亲密性和强烈的情感联结,使得男师傅招收女徒弟极易遭受社会舆论的非议。师傅还会较多地介入徒弟的生活,父母出于安全考虑也并不放心把女儿托付给男师傅。
留不下来:入行后的性别淘汰。连锁理发店注重精细化的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绩效管理,对员工展现出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要求。在这种环境中,工作量通常较大,并伴随着更为严格的规范与训练。女性的身体构造和生育特征成为性别歧视的根源,影响着女性的职业选择和发展前景。当被问到为什么没有女理发师时,这些男理发师几乎异口同声给我们这一答复:“女的吃不了这个苦”。许多男理发师都拥有这样的刻板印象:女性贪图享受、不能吃苦、不会钻研技术,并且由于生育问题,职业发展不稳定,所以干不好理发行业。我们访谈的大部分男性都持类似看法,而且这种刻板印象也成为店长不愿雇佣女理发师的理由。
技术价值与性别权力。即使是在时尚和美的领域,女性也并没有占据优势。女理发师的技术和能力常遭到雇主与客人的贬低,而男理发师却被塑造为更专业的时尚设计者。谷风(受访者)甚至不加掩饰地告诉我们:店长不爱招女性做理发师,因为女性没有时尚感。一些女顾客也更愿意让男理发师为她们设计发型。她们认为男性的服务态度更好,技术更加高超,而且相信男性更懂女性美。但问题在于,理发师所提供的服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质量判定标准。
结构性限制是女性选择退出理发师职业的主要原因,但这并不能完全解释职业性别隔离是如何产生的。(摘选者注:文章指出原因不仅在于外部结构的客观限制,还在于劳动者个体的主动与被动选择,并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本研究发现,女性无论是被迫逃离原有行业,进入美容美甲等其他行业,还是被迫离开原有的就业环境,退守在小城市或家庭理发店中,在职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相比之下,男性则表现得更加积极主动。随着职业地位提升和收入增加,大量男性劳动力选择进入,他们便通过贬低女性的能力和技术抬高自己的职业地位,把一份原先“不适合男性”的低技术体力工作,重新定义为“适合男性”的高技能专业工作。(详见李钧鹏、张志强:《“女退男进”:理发师的性别隔离》,《社会科学研究》2025年第2期,页134-14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