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类员工,单位想“省事辞退”最容易翻车:很多时候不止2N
发布时间:2026-01-13 18:10 浏览量:2
网上常见一句话:“官方明确,五类员工不可辞退。”
严格说,这种表述不准确——法律并没有给出“永远不能辞退”的清单。
更准确的说法是:
在特定状态/法定期间内,用人单位不能适用“无过失解除(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第41条)”去解除;一旦硬解,往往会触发违法解除责任,代价可能远超2N。
下面把最常见、也最容易让企业“踩雷”的几类情形讲清楚,并把“为什么可能不止2N”说明白。
法律核心点
: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存在“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完成”或“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单位不能用第40条、第41条解除。
这里的实务要点不是“是不是职业病已经确诊”,而是:
是否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否处于离岗体检节点或疑似诊断/医学观察阶段。
很多单位翻车,原因是
程序没做完就解除
,后续极容易被认定违法解除。
2)医疗期内的病假员工:不是“不能解除”,而是不能走第40条第(一)项的那条路
“医疗期内不能辞退”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
准确表达
: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依据“不能胜任/不能工作”的无过失解除路径直接解除;医疗期届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也通常需要先走
医疗期届满评估—调岗/培训—再行处理
的合规链条。
实践中,一些企业以“医疗期满了”就直接解除,且没有任何岗位安排与证据闭环,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这个是最典型的高危区。
规则要点
:三期女职工,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第41条解除。
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若符合第39条(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仍可能解除,但举证标准极高,制度与证据链稍微松一点就会翻车。
因为三期案件里,劳动者常常会同时主张:
违法解除赔偿金(2N)
;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若支持,解除后至恢复期间的工资、社保等也会被拉长计算)。
很多企业真正怕的不是2N,而是“拖着打、工资越滚越多”。
这里经常被写成“不可辞退”,但法律表述更精确:
满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单位
不得依第40条、第41条解除
。
注意两个细节:
必须是“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调配、合并、改制是否连续计算,要看是否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以及证据链是否完整)。“退休条件”也要注意口径:在劳动法体系里,涉及终止/退休的判断并非只看年龄,还常牵涉“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因素(不同场景下适用口径不一样,不能一句话概括)。5)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不能裁”,而是裁员与解除的举证门槛更高、更容易被优先留用规则反噬
无固定期限合同经常被营销成“铁饭碗”,这也不准确。
正确理解
:
经济性裁员(第41条)时,法律存在“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类型,其中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等情形;企业如果裁员方案、程序、名单理由、替代岗位等做不扎实,争议很容易被放大。
无固定期限合同本身不等于“永远不能解除”,但它的现实效果是:
一旦你解除理由或程序稍微站不住脚,更容易被认定违法解除。
因为劳动者的救济并不只有“赔钱走人”一种。
在违法解除案件里,劳动者常见的策略是二选一或组合:
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一旦支持,解除至恢复期间的工资、社保、福利可能持续累积。
主张2N赔偿
这是最常见路径,但并非总是“封顶”。
叠加请求
比如未休年假工资、拖欠工资差额、未缴社保引发的补缴情形(注意:社保争议多数走行政路径,但在劳动争议里常与解除争议并行出现)。
如果员工处于上述敏感状态,很多企业所谓“有对策”,无非三条:调岗、降薪、绩效、逼迫离职。
这些操作不是不能做,但必须满足两条底线:
实体上有客观依据
(岗位调整的必要性、绩效评价的证据闭环、经营困难的证据等);
程序上能经得住仲裁/法院逐项拆解
(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协商记录、书面文件、送达证据)。
只要缺一环,最后往往不是“省钱”,而是“更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