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见利存私心 聪明反被聪明误
发布时间:2025-12-05 10:56 浏览量:9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阳某进入宜宾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22年,阳某开始从事公司销售业务,主要负责在翠屏区、叙州区等区县的多个乡镇销售公司的食品、日用品等。
2023年1月至7月期间,阳某利用其业务员身份收取双龙、横江、孔滩、赵场等乡镇超市应收货款,然后通过截留部分货款、后账抵前账、模仿客户签字等方式将部分货款据为己有。
2024年10月12日,阳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阳某在职期间侵占了公司应收货款228362.1元。阳某将上述款项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和挥霍。
处理结果
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阳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阳某退赔被害单位宜宾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二元一角。
案件评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经营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务工人员与日俱增,这也为公司管理带来了难题。部分职工利用经手公司财物的便利条件,一时起贪念侵占公司财物,就有可能踩中法律红线,甚至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绝非简单的“占点小便宜”或“一时糊涂”,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企业基于信任赋予职工管理、经手财物的职权,相关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温馨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任何岗位上都应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同时,企业单位也要加强内部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让廉洁自律成为每位职场人的自觉坚守,共同守护公平、诚信的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