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结束被辞退有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6-06-10 08:00  浏览量:1

李明钰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王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王女士生育子女,休产假至7月。2023年8月,公司向王女士出具《劳动合同延期通知》,明确因公司架构调整,决定不再续签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同时鉴于王女士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将双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顺延至哺乳期结束。2024年2月,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终止。王女士认为,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享有自主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因此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法律提示

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障,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具体到哺乳期女职工,其劳动合同期满并非自然终止,而是依法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通常为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这种顺延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终止而双方不具备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届满时,王女士正处于哺乳期,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2024年2月。公司提前发出的延期通知中也已载明,因此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但是,合法终止劳动关系不代表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支付王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