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哪些权利能享?哪些规矩要守?六问安全生产中的权与责
发布时间:2026-06-08 17:06 浏览量:1
今年6月迎来全国第25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受多地接连发生安全事故警示,各行各业持续拧紧生产安全红线。身处作业现场,职工既是生产参与者,更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里,劳动者手握哪些法定权利、肩负哪些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又必须落实哪些安全主体责任?本期《劳权》特邀上海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徐松婷,结合真实安全生产判例,梳理安全生产相关劳动者权益干货。
一问
劳动防护用品应该由谁提供?
小李加入某工厂从事电焊岗位,用人单位以小李为试用期员工为由,要求小李自行准备面罩、手套,或交纳费用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小李不愿意交这笔费用,因此不佩戴劳防用品作业,导致多次被灼伤。对此,小李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劳防用品、赔偿医疗金。用人单位的做法合理吗?当劳动者需要劳动防护用品时,该由谁提供?
【提醒】:“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则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徐松婷认为,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防用品,导致小李受伤,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合格的劳防用品并申报工伤。同时,针对用人单位收取费用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徐松婷告诉记者,此前有多地执法案例认定“发钱代替发安全帽”“收押金领防护服”等行为违法。她提醒,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徐松婷还提醒,用人单位不仅有提供劳防用品的责任,还需要做好安全培训、体检、从业资格证书审核、安全规范操作检查等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作业环境。
二问
签“生死协议”可否免责?
某食品有限公司要求职工签订“生死协议”,厂方在合同上写明“厂区因生产需要储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承担责任”。对此,该食品厂职工想问,厂方签订“生死协议”免责有效吗?职工有权拒绝签署吗?
【提醒】:“这类‘生死协议’从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徐松婷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若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此类协议,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若因拒绝签署此类协议被辞退,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徐松婷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不仅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问
劳动者能否对不安全操作说不?
刘师傅为某公司通勤司机。一日,公司要求刘师傅用载客客车拉货物。刘师傅认为此举不仅违反交规,且车辆存在超载倾覆风险,因此拒绝出车。对此,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刘师傅的行为构成消极怠工,强迫刘师傅出车,否则将对其进行罚款。刘师傅当场辞职。在明知公司违规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这一指令吗?
【提醒】:徐松婷指出,公司以罚款胁迫刘师傅从事强令冒险作业,属未按约定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刘师傅完全有权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她进一步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和刘师傅一样当场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强令冒险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事先告知。若劳动者拒绝执行此类作业行为而被直接辞退的,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
与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相类似,徐松婷介绍,当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问
“吹哨人”被打击报复怎么办?
郑某入职某设备公司后,向政府部门主办网站举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和违法用工等行为。公司即刻调整其办公区域,不再提供必要办公设备,并在郑某工位上安装监控。随后,公司陆续以“在公开网站以不实内容对公司进行投诉举报”等事由,先后给予郑某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并基于这两次处分解除劳动合同。郑某对自己的遭遇感到不满,经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
【提醒】:“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有举报投诉的权利。”徐松婷表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还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都明确,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用人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得因检举控告而降低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徐松婷认为,在此案例中,用人单位的行为涉及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同时,若用人单位对举报人或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五问
安全生产事故下劳动者有权获得侵权赔偿吗?
张某于2019年4月15日因工受伤,并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19万元余。该工伤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双方因公司是否应当再承担侵权责任发生纠纷,张某因此诉至法院。
【提醒】:徐松婷告诉记者,由于工伤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在此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故张某除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六问
离职后确诊职业病可否认定工伤?
陈某在某煤矿井下支护岗位,企业停产辞退时,未对陈某做离岗体检。在离岗3个月后,陈某在体检中查出双肺病变,确诊尘肺病。陈某认为企业在生产时未提供足够劳动保护,导致其长期吸入粉尘而患病,并提出申请工伤认定。而企业认为,陈某已离职,其工伤与自己无关。
【提醒】:对此,徐松婷表示,虽然陈某已离岗3个月,但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是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由于职业病的发现、诊断及认定存在滞后性,劳动者在离职前要进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以免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定期组织健康检查,从源头上做好工伤预防,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