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学生算体罚吗?这个老师的遭遇就是答案

发布时间:2026-06-04 19:16  浏览量:1

6月1日,热辣新闻发布了一则新闻,包头一个学校的老师在班级管理时,有推搡、拉扯学生头部的行为,被学生父母赶到学校在老师办公室里殴打。

事后,学生父母被拘留罚款,而老师推搡学生也被认定为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自己承担30%的责任。

所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推搡学生算体罚吗?算,这个老师的遭遇就是答案。

第一,法律条文说得清清楚楚

可能很多老师觉得体罚就是打学生,扇耳光,拿棍子敲,拿脚踹,推一下学生算什么体罚?

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一种认知盲区。法律对于教育惩戒和体罚的边界划分的是很清楚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给

教育惩戒

下了定义:是学校老师基于教育的目的,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的方式予以矫治、促进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也就是说,

惩戒的出发点是教育,而不是给学生制造痛苦。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还提出了老师不可触碰的七条红线。

比如说,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从法理上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凡是让学生感受到肉体上疼痛的行为,都属于体罚。

在这一系列法规条文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解释之下,推搡学生头部显然也属于体罚行为。

虽然没有像用棍子打那样明显,但是推搡本身会让学生感受到身体的疼痛和人格的侮辱。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法律条文已经写得很清楚了,推搡学生就是越界了,就属于体罚的范畴了。

第二,实际案例判得明明白白

如果说对法律不够了解的话,这么一个实际的案例应该带给老师们足够的警示。

2025年6月,内蒙古包头某中学班主任老师郭某,因班级卫生问题,与学生王某发生口角,对王某进行了拉扯,推搡王某的头部。

事后,王某的父母冲进学校办公室,对班主任郭某进行殴打,导致郭某受伤住院。

事后,公安机关对王某父母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郭某提起诉讼,索赔1.9万元。但是经过审理,最后判赔偿老师郭某各项费用8494.85元。

为什么驳回了老师郭某的一部分诉求?就是因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郭某作为老师,在教育未成年学生的时候,

不应当对学生实施拉扯、推搡头部等不当肢体接触的行为。

法院认定这一行为

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直接激化了矛盾,是引发后续家长暴力冲突的重要诱因。郭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所以经过这个案例,我们就能够得出清晰的结论,

即便只是推搡学生,这也属于体罚的范畴之内,也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如果推搡学生这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老师也是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因为法院认定

存在明显过错

这个信号很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受法律保护,但是使用推搡等不当肢体接触方式来处理学生问题,法院不但不支持,还会为还会让老师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只要对学生动手,就需要承担责任

推搡学生其实就是体罚,各位老师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法律允许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但是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

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可以点名批评,可以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检讨,可以一节课时间范围内的罚站。

但是只要对学生动手,一旦引发后续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法院极有可能认定老师存在过错,由老师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前面的案例,都在告诫我们:推搡,拍打、拉扯,只要是跟学生的身体触碰,就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体罚。

这里边有一个标准,

任何让学生感受到身体疼痛和心理压迫的行为,都有可能踩到体罚的红线。

依法实施惩戒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保护自己的方式,但只要跟学生的身体产生接触,只要对学生动手,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体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广大老师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在相关条例规定的范围之内对学生实施合理惩戒,

不要动手,不要触碰到学生的身体,不要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

否则,作为老师的你,也可能因此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