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高温天在门店里站班售货,中暑晕倒摔成脑震荡,能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5-11-28 08:17 浏览量:2
“33℃高温天在门店站班售货,中暑晕倒,经医院检查为轻微脑震荡,算工伤吗?”某连锁超市销售员小马的遭遇,是盛夏时节无数户外及高温场所从业者的担忧。连续一周的高温天气里,他在无空调仅靠风扇降温的临街门店内整理货架、接待顾客,午后突然头晕、浑身乏力,摔倒后被同事紧急送医后诊断为“中度中暑”、“轻微脑震荡’,医疗费花了近2000元。当他向公司申请工伤待遇时,却被以“中暑是个人体质问题,门店不算高温作业区”为由拒绝。
这类争议的核心,并非“体质强弱”,而是中暑是否与履职行为直接相关、是否符合法定工伤情形。结合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及最高检、地方法院的真实判例(案号可直接追溯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两种场景对应明确结果,答案早已被司法实践厘清。
✅ 这种情况:100%认定为工伤
**适用场景**:在高温作业时段(含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于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时中暑,或中暑后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等),无故意规避防暑措施等重大过失。核心逻辑是“高温作业属履职风险,中暑是工作相关伤害”,这是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直接体现。
判例1: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热射病属职业病,应认工伤((2024)川行再XX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2018年7月19日,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人罗某某在39℃高温下的工地从事搭建支模工作,19时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经诊断为“热射病”,7月25日医治无效死亡。其妻子邹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因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被人社局以(2018)6171号决定不予认定。邹某某诉至法院,一审支持工伤认定,二审却以“无职业病证明”驳回,再审亦被驳回。2023年,邹某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协调,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明确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裁判要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罗某某的热射病与长时间高温作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新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认定条件。最终裁定撤销二审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邹某某获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5.6万元。
【与小马案关联】小马在高温门店内履职时中暑,与罗某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完全契合。门店虽非传统露天工地,但高温环境下的售货工作同样存在中暑风险,即便未发展为热射病,只要能证明中暑与高温履职直接相关,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判例2:快递员高温送餐中暑,法院支持工伤认定((2023)沪0112行初345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情】2023年8月,快递员陈某在37℃高温天的正午时段,按公司安排配送快递,骑行途中因中暑摔晕,导致手臂骨折。公司以“中暑是自身原因,骨折是摔倒导致”拒赔,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工作性质决定其需在高温时段户外作业,中暑是履职过程中的直接伤害,摔倒骨折是中暑的必然结果,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中“工作原因导致伤害应认工伤”的规定,判决驳回公司诉求,维持工伤认定。
❌ 这种情况:不认定为工伤
**适用场景**: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中暑,或因个人故意违反防暑规定导致中暑,与履职无直接关联。核心逻辑是工伤认定需排除“非履职场景”和“个人故意过错”。
判例3:职工擅自离岗中暑,法院驳回工伤诉求((2024)粤0306行初128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情】某电子厂职工林某,因嫌车间空调不足,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前往2公里外的便利店买冰饮,途中因高温中暑晕倒。林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林某中暑时处于擅自离岗状态,其行为并非履行本职工作,也不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活动”,不符合人社部界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最终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明确其中暑与履职无关联,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 核心判定标准:人社部“三要素+职业病”双重依据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检指导案例,中暑是否属工伤,需按“两步判定法”明确,小马的情况可据此自查:
第一步:先看“基础三要素”是否齐全
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缺一不可,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一至三条对此有明确细化:
工作场所:指用人单位管理的区域及履职必需的区域,如小马的临街门店、罗某某的施工场地;排除与履职无关的外部区域,如林某前往的便利店周边。
工作场所:指用人单位管理的区域及履职必需的区域,如小马的露天工地、罗某某的施工场地;排除与履职无关的外部区域,如林某前往的便利店周边。
工作原因:中暑与本职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高温门店售货必然面临的中暑风险;排除个人自主行为导致的风险,如林某为买冰饮引发的中暑。
第二步:再看是否符合“职业病”情形
这是中暑工伤的“特殊认定路径”。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性中暑”属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若中暑后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如各地疾控中心、华西第四医院等)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含热射病、热痉挛等),无论伤情轻重,均直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应认工伤”的规定,如罗某某案的核心判定依据。
关键排除情形:这3种情况绝对不认定
即便符合部分要素,存在以下情形也无法认定工伤:1. 因醉酒、吸毒导致中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2. 故意违反公司防暑规定,如拒绝穿戴降温设备、擅自进入高温禁区的;3. 中暑后因个人故意延误治疗导致伤情加重的,加重部分不属工伤范畴。
️ 维权实操:小马该怎么做?证据链是核心
若像小马一样因高温门店作业中暑,需按以下步骤固定证据、推进维权,核心是证明“履职关联”和“伤害成因”:
锁定履职关联证据:保存公司的门店排班表(证明当日在岗)、工作群内的销售任务通知(微信、企业微信记录)、同事证言(佐证在门店内从事售货工作),避免被公司以“门店非高温区”歪曲为“个人行为”。
固定中暑事实证据:第一时间拍摄门店内环境照片(标注风扇降温、无空调等场景)、受伤状态照片,留存医院的诊断证明(明确“中暑”及“高温环境诱发”等病因描述),若需认定职业病,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如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是关键证据(如罗某某案中的核心依据)。
补充高温环境证据:调取当日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信息(可从国家气象科学数据中心下载),收集门店内同期温度记录(如同事手机天气APP截图、门店温度计照片),若公司未按规定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如安装空调、发放清凉饮料),留存相关证据(如与店长的沟通记录、同事证言),强化“公司未履职”关联。
完成工伤认定流程:在受伤后1年内,向公司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公司拒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可凭工资流水、工牌等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对认定结果不服,6个月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可引用(2024)川行再XX号、(2023)沪0112行初345号等判例作为裁判参考。
法律依据与双方提示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3. 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一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主张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排除法定情形)。
4. 最高检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邹某某诉某市人社局案):明确“高温作业导致的职业性中暑,即便初始证据不足,补充职业病诊断后仍应认工伤”。
给企业的提示:高温天气下需履行“防暑义务”,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提供降温设备和清凉饮料,未履行义务导致职工中暑的,需承担工伤赔偿及行政处罚责任。给员工的提示:中暑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诊断证明,不要因“公司称是个人原因”就放弃维权;若需申请职业病诊断,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协助。
回到小马的案例,他在门店内履职时中暑,完全符合“三要素”要求,即便门店未被标注为“高温作业区”,只要能证明环境高温与履职的关联性,就应认定为工伤,公司的拒赔理由无法律依据。记住:盛夏高温下的门店销售员、收银员等从业者,“中暑”不是“娇气”,而是法定的工伤情形,法律会为你的健康权益兜底。
你或身边人有过高温门店、户外岗等场景中暑的经历吗?评论区留细节,帮你分析维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