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发现了当事人的犯罪,该不该举报?

发布时间:2026-06-04 14:46  浏览量:1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个很好玩的新闻事件,奇葩的新闻:

新闻话题是这个话题——#老夫妻离婚互揭老底牵出巨额财产#

重点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张某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就是说,本来是夫妻离婚案件,如今二人卷进违法犯罪了,准确说是卷进腐败犯罪了。从民事诉讼华丽转身成刑事追究的案件了,后期什么情况我就不管了,关我毛事。

突然间我想到一个问题——假如律师发现自己的当事人存在未被国家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律师该不该举报?

回答这个问题,不需要绕多少弯子,直接上法条。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

依据该规定,律师对当事人的信息(包括违法犯罪线索)应当保密,保密是原则,原则之外,“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无需保密,既然无需保密,那就是鼓励举报。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

准备或者正在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准备”和“正在”这两词意味深长,犯罪在时间状态上,除“准备”犯罪和“正在”犯罪外,还有“完成”的犯罪。“完成”的犯罪显然不在“除外”情形中,就是说,

律师对“完成的犯罪”要保密。

所以,结论就出来了,见图:

那问题就来了,律师为什么对“完成的犯罪”不能举报?

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律师和坏蛋狼狈为奸,而是制度的合理设计。这也是制度设计的必要代价。

我们要这样想,如果当事人知道“跟律师说了就会被举报”,没人再敢对律师说实话。律师不知道全部事实,就无法有效辩护,无法从事有效代理。最终导致诉讼和辩护制度崩塌→ 任何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 包括你我他。

律师的

保密义务保护的

看起来

保护

某个具体当事人,

实质上保护的

是所有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可能性。

律师不是道德审判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注意,这里的律师是在执业活动中的某律师,这里的当事人当然是某律师的某当事人。

如果律师知悉和本人执业活动无关的其他人的违法犯罪情况,此时律师和其他公民一样,都有积极举报的义务和责任。隐瞒线索或拒绝举报,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再说简单点,给律师律师费的人,律师就得依法对其保密,包括保密其违法犯罪。没给律师律师费的人,律师发现一起违法犯罪,就得举报一起,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国家的倡导。

收了律师费的人叫律师,给了律师费的人叫当事人。否则就是路人甲、路人乙。

肯定有网友说,律师是见钱眼开啊,给钱了就不要道德了?在此笔者必须说明,

律师的道德本身包括职业道德,而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就是为当事人保密

,离开这个基本的职业道德,道德又从何谈起?

实际上,道德的基础是职业道德,无数的职业道德支撑起道德的大厦。如果每个人都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操守,那就没有违法犯罪了。把职业道德和道德对立起来,本身就是错误的。

继续深入下,

为什么

对“准备”和“

正在

”的

犯罪必须举报?

律师保密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帮当事人掩盖正在发生的恶行。当犯罪正在进行,保密义务让位于更高的公共利益——这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共识。同时,举报“准备”和“正在”的犯罪,也避免和降低了当事人的法律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