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 “悄然而至” 的病,为何能按工伤索赔?

发布时间:2025-11-27 16:44  浏览量:1

当“热射病”“尘肺病”“职业性噪声聋”等词汇频繁见出现时,职业病已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新闻事件,而是众多劳动者可能切实面临的现实风险。患上职业病,不仅意味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更有可能对其工作能力产生影响,甚至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而工伤保险正是国家为遭遇此类职业风险的劳动者所构建的重要保障体系。下面我们将以职业病为切入点,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保障条款展开解读。

一、什么是职业病?

对于“职业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二、职业病=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这意味着职业病被法律明确视为“工伤”的一种情形。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提出:“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如何认定职业病及工伤?

职业病诊断是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作出认定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四、工伤保险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哪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五、做好预防是关键

减少职业病需从源头治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职业病是“工作的代价”,但不该是劳动者独自承受的伤痛。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配套法规等,为职业病患者提供了从诊断、认定到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的全方位保障。作为劳动者,了解这些权益是保护自己的第一步;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落实预防措施,更是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职业健康不容妥协,权益受损时,请勇敢拿出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