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简单地以“多缴多得”掩盖机事单位过渡期养老金的巨额差距
发布时间:2026-04-29 10:40 浏览量:1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成为养老金计发的核心原则,其契合《社会保险法》立法精神,本应是彰显公平的标尺,却在实际核算中被片面套用,也成为了一些人掩盖不同群体养老金巨额差距的借口。其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与基数均由政策划定,无个体自主选择权,且“老人老办法”的制度设计本为兼顾历史贡献,与“多缴多得”无关,有人却拿“多缴多得”的片面解读来否定“老人”和早退中人诉求的合理性。这种现象实际上是对过渡期内“多缴多得”的一种片面解读。本文我们将对“多缴多得”的原则作一个比较系统的分析:
一、社保法中的“多缴多得”,核心是自主选择与权责对等
《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明确适用前提:建立在
缴费主体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与能力匹配、权责利高度对等
基础上,劳动者可按自身收入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多缴、长缴对应更高待遇,本质是“愿缴、能缴、多缴,方能多得”。这一原则适用于市场化缴费主体,却无法直接套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退休人员——不仅因缴费模式存在本质区别,更因“老人老办法”的专属保障原则,和过渡期内早退休人员缴费机会的不均等因素,从顶层设计上决定了其待遇核定不能单纯以缴费为标尺。并非脱离现实的绝对化标准,更不能成为一刀切判定养老待遇的唯一依据。
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全由政府划定,无个体自主选择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的核心特征是
政策性、统一性与强制性
的结合。这是“多缴多得”原则无法套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的关键,也是“老人老办法”制定的重要背景。所谓“老人老办法”,即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改革前政策核定待遇,无需缴费,待遇由财政兜底,核心初衷是尊重历史、保障老一辈既得权益。而改革后“中人”、“新人”被统一纳入缴费体系: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16%、个人8%,职业年金单位8%、个人4%,缴费基数按职级、职称核定,工作人员既不能自主提高,也无法自主降低缴费标准。
简言之,“老人”的“不交”、“中人”、“新人”的“交多少”,均由政策明确规定,全程无个体自主选择权,“多缴多得”的核心前提已不复存在。
三、高额养老金群体的缴费,远难支撑长期待遇发放
晚退“中人”“新人”养老金(含职业年金)远高于按“老人老办法”核定待遇的早退人员,从缴费与长期发放的收支数据看,其累计缴费根本无法支撑退休后至85岁乃至更长时间的待遇支出,巨额差额均由统筹基金与财政兜底,“多缴多得”只是表面说辞。以中部地区副高职称晚退中人为例:2014年10月后缴费11.5年,按月缴费基数12000元测算:单位缴纳16%,12000×16%=1920元,个人缴纳8%,12000×8%=960元,1920+960=2880元,乘以12个月,年缴纳34560元。11.5年累计缴费397440元。职业年金,单位缴纳8%,12000×8%=960元,个人缴纳4%,12000×4%=480元,共计1440元,年缴费17280元,11.5年累计缴费198720元。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累计缴费仅59.616万元,退休后月养老金待遇11000元,年领取养老待遇13.2万元,仅需4.52年即可领回本金。若活到85岁,退休后25年累计领取330万元,
与缴费差额达270.384万元;
活到90岁,差额更是高达336.384万元。
反观按“老人老办法”的副高职称退休人员待遇,月均仅6500元,无职业年金,待遇增长仅靠全国普惠式调整,基数固化、涨幅微弱,即便活到90岁,累计领取远低于晚退中人。可见,晚退休群体的高额待遇,并非源于自身缴费,而是政策高计发基数、财政兜底与补充的叠加结果。
四、早退人员未缴费/少缴费,绝非数千元待遇差距的合理理由
按“老人老办法”核定待遇的早退人员,与晚退群体形成每月四五千元甚至更高的养老金差距,这个差距被简单归咎于“未缴费、少缴费”,既无历史背景,也违背“老人老办法”的制度初衷,这种说法是于历史、政策相悖的,极不公平。
其一,早退人员的“未缴费、少缴费”是制度安排,非个人过错。这批人员多有30多年或40年工龄,在改革前的低工资年代坚守基层建设一线服务,彼时月工资仅几十元至几百元,既无绩效,又无规范的津补贴,其劳动价值早已融入社会发展,“未缴费”是当时“单位保障制度”的结果,也是“老人老办法”专门保障的核心原因。现在还有人无理地拿那个年代的货币价值说事,或者以现在不能与过去工资标准比为由指责早退人员的合理诉求,完全是一种无理取闹。
其二,“老人老办法”的核心是尊重历史贡献。社会保障不仅是“缴费回报”,更包含对历史贡献的尊重与补偿,这批人员的职业生涯付出,远非“缴费多少”所能衡量的。仅因制度切换节点,就让其承受每月四五千元的差距,按这样计算,活到85岁终身累计差额就高达135万元之多。这种将养老待遇简单等同于缴费金额的做法,背离了公平初心。
其三,差距远超出缴费合理调节范围。晚退群体11.5年缴费仅59万余元,却与未缴费老人形成终身超百万元的待遇鸿沟,这个差距并非源于缴费贡献,而是计发基数分化、老人待遇动态增长机制缺乏、职业年金制度壁垒等政策衔接问题所导致,却被“多缴多得”的理由所掩盖,成为不合理差距的“挡箭牌”。
第四,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是一种自然的历史延续现象,早退人员的养老待遇本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实行同步跟进的动态增长机制。不能说早退休人员在当年已经享受了相应的养老待遇,就不应该与现在退休的人员比,认为现在的高额养老金是社会发展应得的回报,这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让早退休人员只能停留在当年的养老待遇水平上,这种观点是对历史发展成果共享理念的否定,不能说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只能由后面的人来享受,况且,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本身就是与早退休人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凭什么理由,不能让早退人员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呢?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初衷是统一制度、缩小差距,“多缴多得”本应与“老人老办法”相辅相成,而非掩盖待遇差距的借口。从核心数据可见,晚退群体的缴费无法支撑其高额养老金,巨额差距依赖财政兜底;而“老人”的未缴费是历史制度与“老人老办法”的明确安排,二者的待遇差距绝非缴费多少所能解释的。
养老保障的公平,既要兼顾“缴费贡献”,更需要紧扣“老人老办法”的顶层设计,尊重“历史贡献”,兼顾“制度衔接”与“时代背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而言,化解养老金巨额差距,不能片面套用“多缴多得”,过渡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核定必须跳出“唯缴费论”误区,还原“老人老办法”保障历史贡献的完整内涵,恢复早退人员待遇动态增长机制,优化过渡期核算规则。让养老待遇既体现“中人”“新人”的缴费合理差异,更彰显对“老人”历史贡献的尊重,让每一位为国家建设奉献一生的工作人员,都能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养老保障,这才是养老保障制度并轨改革的初心,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最根本的公平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