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与李宇琛之间案源费之争:刑事律师职业伦理与“底线”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5-11-26 21:53 浏览量:3
一、一场关于"渠道费"的话语冲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虎(陈少文)教授在悦华论坛演讲中讲述的一个细节,精准勾勒出内地与香港律师职业伦理的深层裂痕:一位内地学生为香港律所介绍上市公司案子后,因对方拒付"渠道费"而愤言"香港司法环境太糟糕",毅然决定回内地执业。这位学生将所有人都视为"渠道"的思维定式,与香港律师"终身禁业"的执业红线,形成了触目惊心的对比。
这个荒诞的反差,恰是近期周泽律师"跳单"风波的注脚。当同行介绍案源后要求分成,周泽的拒绝被斥为"坏了规矩",而李宇琛在《周泽跳单律师"案源费"的本质是一个带头大哥的自我修养》中提出的"可以给,不能要",试图在情面与伦理间寻找平衡。这些争论背后,是刑事律师行业正面临的职业伦理危机。
二、香港经验:惩戒威慑下的伦理自觉
陈虎教授的观察揭示了香港律师行业的核心机制:严厉惩戒塑造职业底线。香港律师面对800万代理费的案件,听闻介绍人要求分成时的第一反应不是"分多少",而是"绝对不干"——一旦触碰,第三方律师公会介入即意味着终身出局。这种环境下,律师们发展出"无需提醒的自觉":案源介绍费不是金额问题,而是性质问题。
这种"零容忍"有其制度逻辑。香港律师会将支付介绍费视为"买案行为",直接动摇委托人对律师独立性的信任基础。试想:若律师每接一案背后都有利益输送,当事人如何相信其辩护立场纯粹基于法律与事实?尤其在刑事领域,当自由与生命悬于一线,任何商业化倾斜都可能成为压垮公正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内地困境:渠道化生存与伦理失语
相比之下,内地律师行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生态。陈虎教授指出,"渠道"二字已取代具体人名,成为案源流转的通用货币。从最高院的"两个渠道"到微信里的"来,我们渠道加个微信",人际关系被彻底工具化、利益化。这种"谁都能做,凭什么介绍给你"的潜台词,暴露的是专业价值被关系价值取代的深层焦虑。
李宇琛所谓"带头大哥的自我修养",实则是内地特色妥协:默认介绍费是"行规",但应由介绍方主动给予而非索要。这种和稀泥的姿态,恰恰说明我们缺乏清晰的伦理边界。当陈虎教授追问"不想知道分多少钱吗",香港助理的回应是坚定的"这触及职业道德底线"——这种不问数额、只问性质的思维,正是内地律师最稀缺的职业自觉。
四、刑事辩护的特殊性:为何底线必须更高?
在刑事领域,案源费的危害远超民事案件。民事纠纷中,律师尚可主张"商业惯例"作为挡箭牌;但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直接对抗的是国家公诉权,当事人面对的是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风险。此时若律师与介绍人存在利益捆绑:
1. 辩护权商品化:律师可能为摊薄成本而劝说当事人认罪,或选择速战速决而非穷尽救济途径;
2. 信任基础瓦解:家属支付高额律师费后,若知悉其中部分实为"渠道费",对律师忠诚度的怀疑将摧毁委托关系;
3. 勾兑风险放大:介绍人若为司法掮客,案源费便成为权力寻租的合法化外衣,刑事辩护蜕变为"关系营销"。
陈虎教授提到的学生,将"不给钱"等同于"环境差",恰恰说明内地律师已习惯用商业逻辑丈量司法环境。这种思维移植到刑事领域,后果不堪设想。
五、重构伦理:从"行规"到"正义"
香港的"终身禁业"与内地的"不给不行",差距不在道德高低,而在制度激励。当违规成本足够高,伦理才能成为自觉选择。因此,建立刑事律师职业伦理需三管齐下:
1. 惩戒刚性化
律协应将支付案源费列入"红线违规",而非模糊的"不正当竞争"。对刑事律师尤应严格要求:只要查实支付或索要介绍费,不问数额,一律公开谴责,累犯者吊销执业证。柔性的"行业指导"已无法扭转商业化侵蚀。
2. 价值归位化
必须承认,案源费本质上是专业尊严的让渡。正如陈虎教授所言,香港律师"每个人都自觉遵守"的底线,源于对职业身份的珍视。内地刑事律师需回归"法律人"而非"法律商人"的定位,认识到捍卫独立辩护权,比多接几个案子更接近正义本身。
3. 文化去渠道化
律所与律师个人应主动披露"无介绍费承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代理费不含任何第三方分成。行业媒体应停止对"案源开拓技巧"的商业化渲染,转而宣传"零利益输送"的成功辩护案例。当拒绝案源费成为"可炫耀的资本",文化才能转向。
六、结语:底线之上的自我修养
李宇琛的"带头大哥论"试图保留最后一点体面,但刑事律师的伦理不能建立在"可以沉默"的灰色地带。周泽的"得罪同行",得罪的不是某个人,而是一种将司法正义明码标价的潜规则。陈虎教授的学生将人视为"渠道"的悲剧,提醒我们:当职业伦理失守,司法环境问题讨论便失去了基本坐标。
刑事律师的"自我修养",不应是如何优雅地给或不给介绍费,而是像香港同行那样,在听到"分成"二字时本能地拒绝:"这案子我们不做了。"这不是清高,而是深知——我们守护的是人的自由,这自由不容任何中间商赚差价。底线之上,才有真正的职业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