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老人”成为被遗忘的弱势群体

发布时间:2026-04-15 07:10  浏览量:1

首先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老人”不是一般年龄上的老人,而是特指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把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把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这就是养老保险制度把不同时间段退休的人员实行的“三分法”。

在改革进程中,分为“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法、新人新办法”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保障改革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以维护所有退休人员待遇稳定。但十年过渡期结束,不同群体的养老待遇出现了明显的差别。

“老人老办法”从执行结果看,已出现明显的偏差,其表现为基数被锁定、无职业年金、无对比机制,只能成为“中人”过渡期的参照,“中人”不能低于“老人”,但“老人”却一定不会高于“中人”,“老人”被定格在长期待遇垫底的位置,加之“中人”一年一次的薪级提高和每两年一次的工资调标,而“老人”却不能正确执行真正的“老办法”,与社平工资、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跟进,只能是按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调整小幅提高,这样,“老人”与“中人”的差距越拉越大。更扎心的现实是,从政策设计的那一刻起,老人就注定处于养老待遇的最底层。“中人”可两头选择,哪头高算哪头,“老人”是一头走到黑,当年多少就从多少涨。

“老人”作为2014年10月1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退休的群体,对他们实行的是“老人老办法”,即仍然沿用原来按退休时的工龄、职级形成的基本工资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方法,他们既没有享受职业年金的优待,也没有新老办法的对比、就高不就低的保障机制。而改革后采用新办法的“中人”,不仅能享受到工资增长的基数核算待遇,还有职业年金的加持,随着过渡期结束待遇的理顺、差额补发,同职级、同工龄的相同前提下,“老人”与“中人”的待遇差距愈发明显。

这种差距,并非源于个人贡献大小、职级、职称高低或工龄长短,仅仅因为退休时间的不同,便形成了长期难以缩小的代际差距。“老人”们在国家建设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一辈子,在最艰苦的条件下,拿着偏低的薪酬待遇,承担改革与建设的重任,他们是国家建设的主力军,也是改革开放的中坚力量,是共和国建设的一代功臣,但到了安享晚年之时,却因制度设计的局限,只能在退休时固定的基数上缓慢调整,既没有享受到经济发展的红利,也没有享受到制度设计的政策红利,始终处于待遇相对偏低的位置,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待遇垫底的一个群体。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明显的不公就在于:“中人”十年过渡期的不合理,可以理顺、逐年调整、最终全额兑现,予以彻底纠正,而“老人”的“老办法”在执行中的偏差却不能引起重视,并加以纠正。“老人老办法”,仅“老”在初始退休金的计算上,而不能体现在后续与社平工资、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跟进上。同时,“中人”可以“老人”为参照作对比,而“老人”却没有对比机制,待遇只能被长期垫底。“老人”的盘子,国家承诺不动,“中人”的欠账可以一次性补清。同等贡献、同等职级、职称、同等工龄,只因退休时间早,就长期处于垫底位置,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与养老保障的基本初衷。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老人”待遇远低于同期“中人”,这种差距明显缺乏公平性。这不是管理问题,也不是执行问题,而是制度从设计之初,就把“老人”放在了待遇最底层。这是对“老人”群体的不公。

甚至还有人说什么,“老人”的退休金稳定且偏高,这是对事实的一种歪曲。说“老人”待遇“稳定”,就是稳定在锁定在初始退休金的基数上,这种“稳”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至于说“偏高”,完全就是歪曲事实,“老人”到现在为止四五千,或五六千,而晚退“中人”一退休的初始养老金就是八九千,或者过万,谁高谁低一目了然。

也有人说按“老办法”替代率“最高”,可以按90%进行计发。这是一种故意混淆概念的言论,这种言论从根本上混淆了不同时期的计算基数,忽视“老办法”是按2014年前的工资基数计算的这个事实。实际上,“老人”的90%,是以2006年的工资标准形成的基本工资,即便按90%,初始退休金也不过一千多元,即使当时的副高职称也只是两千左右。而“中人”新办法是10年后的高工资+职业年金+高社平工资,还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四大块 。而“老人”比例再好看,也根本架不住大于几倍的基数。现实就是:同职级职称、同工龄,中人新办法远远高出老办法90%一大截。称“中人”按“老办法”更划算,这是完全不符合政策与现实的错误言论。这种言论是既没有理解政策设计,也是对现实待遇差距的无视。

还有一个最扎心的问题是,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中人”养老金的普遍提高,让社会上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是高额养老待遇者,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还有一个“老人”群体同样是属于养老待遇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待遇还是在四五千的低水平上徘徊,他们的委屈都无法诉说,因为社会上根本就不相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还会有这么低的事实。

总之,从政策设计到执行结果,“老人”实际是养老待遇体系最弱势、最吃亏、且几乎没有补救可能的群体,是既委屈又可怜的一个弱势群体。

养老保障的核心,不仅是保障基本生活,更应体现同等奉献、同等公平的原则底线。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该法第五条同时指出,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的保障水平。《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从法律精神来看,养老保障应当兼顾普惠与公平,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而不是因退休时间不同而形成明显的待遇落差。

“中人”待遇偏差可以逐步理顺、足额兑现,说明国家始终在以务实态度完善政策、弥补不足。而更早退休的“老人”,更不应被轻易遗忘,理应多一份关怀与公平考量,让早退“老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老人老办法,保持待遇不降低”,这里的不降低≠可以长期偏低;不降低≠可以和“中人”差距越拉越大;不降低≠可以无视社平工资增长、无视年金制度带来的结构性差距。现实是“老人”待遇相对地位持续下滑,成为了三类群体里待遇最低的群体,这已经违背了政策设计的公平初衷和底线。

“老人老办法”在执行中出现明显偏差,导致“老人”待遇长期偏低,与“中人”差距持续拉大,这不是“老人”的问题,而是政策设计和后续调整不到位造成的。不能以“老人老办法”掩盖政策执行上的偏差一错到底。同时,政策出现意料之外的负面后果,国家有责任评估、调整、补救,而不是甩一句“老人老办法”就不管。

期盼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优化中,能更多关注“老人”群体的实际境遇,通过更科学的调整机制,最大限度地缩小不合理差距,让每一位为国家付出过的“老人”,都能真切感受到政策的温度与社会的公平,安享安稳有尊严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