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中人之间养老待遇差距悬殊现象必须纠正
发布时间:2026-03-18 22:26 浏览量:1
早退中人面临着退休待遇落差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10年过渡期里,早退中人成为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大多在2014年10月1日改革启动后的前几年办理退休。虽然同属中人,但在待遇核定上,他们与晚退休的中人拉开了惊人的差距。同样的工龄,同样的职级,仅仅因为退休时间早了几年,领取的养老金就远低于后来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家养老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曾明确指出:养老金制度的双轨制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双轨制下的待遇差距大才是根本问题。对于这些在过渡期内早退的中人来说,
现存的制度分配不均
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感。
工龄价值应当跨越退休年代与当今生活保持一致
有一种观点认为,晚退休的人养老金高是因为缴纳金额多。这种逻辑完全忽视了早退中人的历史贡献。郑功成认为,养老金制度必须明白其底层逻辑,它的使命是为了解除人们年老后的生活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公平,而不是自由市场的交易行为。早退中人在统筹缴费制度建立前,几十年如一日地工作,这段时期的辛劳被国家规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同样的40多年工龄,在过渡期内其蕴含的劳动价值应当是平等的。然而在实际计算中,由于早退中人退休时社会平均工资基数处于低位,导致他们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基数天然偏低。晚退休的人享受了更高基数的计发标准,这种以退休年代为分水岭的计算方式,让早退中人同样的工龄产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这违背了公平原则。
制度性落差抹杀了同等贡献
职业年金的建立本应是并轨改革的配套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成了拉开差距的推手。早退中人退休时,职业年金制度刚刚起步,账户积累极少。相比之下,晚退中人积累时间长,账户余额充盈。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养老金的定义中强调,养老金应当保证退休人员能够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且这种待遇应当具有稳定性。早退中人由于职业年金微薄,加上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补差的比例较低,他们的实际待遇往往处于低位。随着过渡期年份递增,晚退人员的补差比例从10%逐年提高到100%,加上个人工资基数的增长,最终导致了同样的职务职级,早退者与晚退者的月领金额甚至能相差几千元。这种断崖式的待遇分配,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同等贡献应当对应同等回报的逻辑。
物价水平与生活支出不分退休早晚
养老金的本质是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早退中人退休时的计发基数固定在多年前,虽然每年会有小幅普调,但调整的绝对额度远远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
郑功成在针对养老金结构性不公的提议中强调,要重点解决10年过渡期内早退中人的养老金偏低问题。
生活在同一个社会环境里,早退中人与晚退中人面对的是同样的物价水平,同样的医疗支出和生活成本。如果同样的工龄仅仅因为退休早晚就产生巨大的购买力差异,那么这种制度的互济性就出现了偏差。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逻辑,不同时间劳动者养老金都应当具备充足性。目前的制度缺陷让早退中人守着多年前核定的低基数,看着晚退同事拿着远超自己的待遇,这种由于制度滞后带来的经济压力非常沉重。
红利共享不应排除先行建设者,并轨过渡期只能使差距更小而不是扩大
社会进步的成果应当由所有建设者共同分享,而不是仅由后来者独占。郑功成主张,基本养老保险在任何国家都是追求社会公平的公共品。按照他的解释,早退中人和晚退中人在过渡期计发基数和计发比例的使用上需要综合调节,不宜畸轻畸重,差距只能表现在经过控制的、差距不大的职业年金方面,早退中人是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在艰苦年代付出了青春,为改革积累了物质基础。如果制度允许在同一个过渡期内产生如此巨大的待遇差距,那么这种制度的科学性就值得反思。养老金分配不应是单纯的数字游戏,更应体现对劳动价值的尊重。废除这种产生巨大差距的分配模式,建立针对早退中人的待遇补偿机制,缩小代际之间的不合理
计发基数差距
,确保同样工龄的人在同样的物价水平下拥有相近的尊严,这是并轨过渡期需要维护的、公平性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