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第一课 |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请拒绝!
发布时间:2026-03-18 20:01 浏览量:2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劳动者能否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拒绝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
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
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除此之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含聘用合同,下同)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
如实告知
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
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如果有这些情形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