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索赔人”买“过期食品”索赔1000元,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03-16 13:22 浏览量:2
核心提示:2025年5月11日,卫某在某超市购买商品,其中威化饼干价款14元。2025年6月25日,卫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其购买的威化饼干已过期,要求某超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卫某半年内在全市范围提起几十起同类诉讼,其频繁购买到“过期食品”,均未当场交涉,并都是在时隔一月或数月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000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3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职业索赔人”不能证明过期食品系从商家处购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卫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25年5月11日,卫某在某超市购买商品,其中威化饼干价款14元。2025年6月25日,卫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其购买的威化饼干已过期,要求某超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卫某半年内在全市范围提起几十起同类诉讼,其频繁购买到“过期食品”,均未当场交涉,并都是在时隔一月或数月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000元。
法院认为,卫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以相同方式进行诉讼,其对于食品保质期的审查及证据固定意识高于一般消费者。本案所涉食品并非某超市独家销售且不具有独特性,卫某购买过期食品后未及时提出交涉,导致案涉食品是否为某超市所售真伪不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驳回卫某的诉讼请求。
职业索赔是指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行为,此类行为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扰乱经营秩序、挤占司法资源,影响真正需要维权的消费者。对于职业索赔行为,法院应严格审查所涉产品的同一性,索赔者作为更容易控制或者获取证据一方,应举证证明产品系商家所售,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判决明确了职业索赔人的举证义务,对于有效遏制“碰瓷式索赔”行为,避免经营者因职业索赔行为遭受损失,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玄武法院)
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