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过期食品索赔 1000 元,算不算 “职业索赔人”?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03-12 01:30 浏览量:2
在食品安全领域,“职业索赔人”现象长期引发热议。一方面,其“知假买假”再行索赔的行为模式,常被质疑背离消费者权益保护初衷;另一方面,其客观上对生产经营者形成监督,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如何在个案中实现权利保障与权利滥用的区分?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提供的某法院审结的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为此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与治理样本。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消费者石某在某超市购买预包装食品“麻油鸡”一袋,支付28元。该产品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8个月,购买时已过期。石某遂以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28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庭审中,超市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其购买行为以索赔为目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范畴,故拒绝赔偿。
经法院查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石某曾以相同模式在当地多家乡村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并提起诉讼,索赔模式高度一致。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行为人多次购买过期食品并起诉索赔,其“消费者”身份是否应被否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知假买假”情形?若支持索赔,如何划定合理边界?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法律适用:
1. 经营者责任: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 “知假买假”者仍可主张权利:司法解释并未将“知假买假”者完全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关键在于判断其购买行为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若购买数量、频次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畴,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反之,则应依法予以保护。
3. 本案中,石某仅购买单件过期食品,金额仅28元,未超出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其在其他案件中购买过期食品并索赔的行为,不影响本案中作为消费者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对于石某提起的其他同类诉讼,法院均按相同规则进行审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监督权,又防止了超出合理范围的索赔扩张。
【律师有话说】
1.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发挥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又以“合理需要”为标尺防止权利滥用,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的双重目标。
2. 系列诉讼客观上暴露了乡村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建议主动履职,推动从个案处理走向源头治理,体现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动性。
3.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关切。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协同发力,为“舌尖上的安全”构筑起更为坚实的法治屏障。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