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过渡性养老金能弥补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的不足吗?

发布时间:2026-03-01 09:46  浏览量:1

最近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种说法,机关事业单位早退中人虽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很少,但过渡性养老金比较高,过渡性养老金大幅度高于后期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实际上并不吃亏,对于这种说法有根据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由于各个时间节点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差距比较大,引发了退休人员的热议。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由于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正式实施,只能按照原来的制度办理退休。即使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仍然存在早退的老人和新退老人之间的退休金差异。

但在2014年之前,退休人员有一个增发退休费的制度,只有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退休人员也会适当增发退休费。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的增加,是和在职人员调整工资联动的。比如在2015年,在职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时,退休人员同步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附件三的规定,增加退休费标准,直到2016年纳入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调整。

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实施,只能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办理退休和计算养老金。但在十年过渡期退休的工作人员,由于处于新老制度衔接的过渡期,为了有效平衡老人和退休中人的养老金水平,于是采取了新老办法对比计算,保低限高。

早期退休的中人,基本上都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很少。比如2014年10月1日退休的工作人员,几乎没有实际缴费年限,即使是2015年10月之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也只有一年,在2024年9月退休的工作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也只有十年左右。

虽然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还要缴纳职业年金,但由于缴费年限不长,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偏低,于是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部分,采用了一个特殊的计算办法,那就是过渡性养老金。由于过渡性养老金是对过去工龄的一种补偿,于是要和退休前的职务、职级或是专业技术职称挂钩,这种补偿既是对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补偿,同时也是对职业年金偏低的补偿。

但在早期退休的中人,由于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部分,激发比例比较低,比如第一年退休的只计发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计发20%,这种逐年提高计发比例的方式,从理论上来说是为了平衡和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别,同时又要保持适度的养老金增长。这部分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虽然比较高,但按照比例计发以后,这种补偿作用被严重低估了。

最大的受益者是2024年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在2024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部分,计发比例是100%,实际上就是按照新办法计算的结果执行,在202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虽然过渡性养老金低于早期退休的中人,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大幅度提升,再加上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提高,实际上过渡性养老金降低的幅度并不高。

但有一个现实是需要正视的,其实高出的部分中,自己缴费的贡献是不能抹杀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部分虽然大头是财政负担,但个人也缴纳了4%,这种适度性的结果,其实不完全覆盖早期工龄的贡献,视同缴费部分的过渡性养老金,正好弥补了这个缺口。

以四川一位2024年9月办理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例,该工作人员属于副高五级岗位,退休时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为8892.51元,其中基础养老金为3424.73元,过渡性养老金为3931.6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707.67元,职业年金为928.44元。

在他的养老金构成中,过渡性养老金比基础养老金高了506.94元,大幅度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是从2014年10月才开始产生,实际缴费年限为120个月,也就是十年,平均每缴费一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之和为163.61元。

过渡性养老金为3931.67,视同缴费年限为26.17年。平均每视同缴费一年的过渡性养老金为150.24元,低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之和的平均值。也就是说每视同缴费一年产生的过渡性养老金,实际上要低于实际缴费年限产生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但要高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早期的退休中人来说,虽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很少,但视同缴费产生的过渡性养老金可以弥补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的不足,实际上相当于缴纳了职业年金;晚期退休的中人和按照新办法退休的中人,视同缴费年限有所减少,实际缴费年限增加,实际缴费年限产生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按照每一年的平均值来计算,要高于视同缴费年限每视同缴费一年产生的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