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6-02-21 13:17 浏览量:1
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不得解除,解除行为无效。工伤治疗期间(包括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续延至停工留薪期满或工伤医疗终结。这是法律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避免其因受伤丧失工作和生活来源。例如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以 “业绩不达标” 为由辞退,该辞退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明确禁止解除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些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劳动合同维持义务,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法解除的维权途径。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相关工伤待遇;若不愿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 倍经济补偿金)及全部工伤待遇。维权时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并主张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