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大白话谈非法放贷:“地下钱庄”和“职业放贷人”不好过了
发布时间:2026-02-05 22:34 浏览量:2
我是北京的田律师。我注意到你关注的是这份关于打击非法放贷的法律文件。
这份文件的全名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简单来说,这份文件就是给“地下钱庄”和“职业放贷人”定规矩的。以前法律对民间借贷和个人放贷比较宽容,但这文件一出,只要你是没牌照、经常性地借钱给别人赚大钱,而且利息高得离谱,那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要坐牢。
大白话解读: 如果你没有金融牌照(比如不是银行),也不是偶尔帮朋友一把,而是以赚钱为目的,经常性地(2年内借给不特定的人10次以上)放高利贷,扰乱了金融秩序,这就触犯刑法了,算“非法经营罪”。
注意: 这里的“经常性”是指2年内借给不特定的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10次以上。如果是借条到期了延期还款,只算一次,不算多次。
大白话解读: 并不是所有非法放贷都直接判重刑,得看金额和后果。前提是你收的利息超过了36%(这是红线)。
情节严重(要判刑): 个人放贷超过200万,或者赚了80万以上,或者借给了50个人以上,或者逼得借款人自杀、精神失常。
情节特别严重(判得更重): 金额翻倍(个人1000万以上),人数翻倍(250人以上),后果更惨。
大白话解读: 即使你没借出去那么多钱,但如果金额达到了标准的80%左右,且有以下情况,也按重罪处理:
2年内因为放贷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就是被罚过款还敢干)。
以超过72%的超高年利率放贷过10次以上(这是罪上加罪)。
大白话解读: 如果你只是借给自家亲戚或公司内部员工,那不算非法经营罪。
但是: 如果你是打着亲戚朋友的幌子,实际上钱是借给外面不认识的人;或者为了放贷专门把外面的人拉进公司当员工;或者公开宣传借钱,那就算!
大白话解读: 算你放贷金额的时候,按实际借出去的本金算。
算利息和利润时: 别想耍花招!什么“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砍头息”(从本金里先扣掉利息),这些统统都要算进你的利息和违法所得里。你想通过巧立名目来降低利率?没门!
大白话解读: 如果为了搞非法放贷,你还干了别的违法事(比如非法集资、骗取银行贷款),那就挑最重的那个罪名判。
如果暴力催收: 比如打人、杀人、非法拘禁,那就数罪并罚(几个罪一起算)。如果雇人去闹事、泼油漆、堵锁眼(软暴力),虽然单独看可能不够判刑,但结合非法放贷,就要从重处罚。
大白话解读: 如果是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放高利贷,打击力度加倍!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直接降低,只要达到普通标准的50%就算重罪;如果还符合第三条那种恶劣情况,降到40%就算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