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就业形态人员 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将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发布时间:2026-02-03 22:06 浏览量:10
为全面保障我省遭受职业伤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平台企业应当依照《实施办法》规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所有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并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人员在多个平台注册的,各平台企业均应为其参保。
据了解,本规程适用于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劳鉴委)、税务机关、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包括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试点平台企业及其平台服务机构、新就业形态人员、委托办理机构等办理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的活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办理机构)协助做好职业伤害保障相关服务工作。
平台企业总部首次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应当自参加试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信息平台报送职业伤害保障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地址、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全国信息平台同步推送的登记信息后,为平台企业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全国信息平台推送的前一日平台接单人员基础信息和接单汇总信息,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缴费基准额。试行期间,根据国家确定的行业缴费基准额,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业按照每单0.07元、0.25元执行;同城货运行业按照每单0.18元执行。国家对各行业缴费基准额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平台企业在我省的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每年在本省平台企业所属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以10%为一档进行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确定我省不同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其中,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按照每单0.07元及其浮动区间内的缴费标准执行时,上一年度支缴率超过100%且通过上浮至150%仍无法实现平衡的,可在当年执行0.25元的缴费基准额,并同时进行浮动;当按照每单0.25元及其浮动区间内的缴费标准执行时,上一年度支缴率低于100%,且通过下浮50%仍收大于支的,可在当年执行0.07元的缴费基准额,并同时进行浮动。
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可以通过平台企业在应用客户端中设置的“一键报案”功能,向平台企业发送事故报案信息,平台企业初步核实后将事故报案信息及时报送全国信息平台。
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等情形,平台企业应当在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向职业伤害发生地的人社部门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上报事故报案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全国信息平台同步推送至职业伤害发生地的省级集中系统。
平台企业总部也可以委托当地的平台服务机构,向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委托办理机构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等工作。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可直接向职业伤害发生地人社部门或委托办理机构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
新就业形态人员因遭受职业伤害进行治疗,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医疗待遇,应当在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平稳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新就业形态人员被确认为职业伤害后,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委托办理机构在接收到最终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可以按照规定核发相关待遇,待遇计发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吕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