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助企服务指南之——社会保障服务篇(第三期)企业怎样进行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26-01-30 14:45  浏览量:2

【依据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文件发布日期】

2003年4月27日

【政策有效期】

2003年4月27日起

【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或职工在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线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人社部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人社部门受理后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4.送达工伤认定决定。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延伸问题】

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工伤或可以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时如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提供下列材料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发生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相关规定。因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不影响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办理单位/科室】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县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

兰州市人社局 8488417

城关区人社局 8712006

七里河区人社局 2312155

安宁区人社局 7666510

西固区人社局 7503138

红古区人社局 622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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