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中人”应理性看待养老金问题:莫被“差距”迷心智!

发布时间:2026-01-28 17:24  浏览量:2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早退“中人”养老金待遇偏低的问题,曾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部分早退老人将这一差距归责于社保领域专家的建言关联,其中涉及郑教授的讨论尤为突出。

然而,若深入梳理政策背景、改革逻辑与专家角色,便会发现早退“中人”养老金偏低的核心原因是制度转型期的客观矛盾,与专家个人的建言献策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更不能因养老金低而迁怒于专家学者。

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双轨制”向“并轨制”转型。

此次改革涉及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而早退“中人”作为改革的“夹心层”,其养老金核算因需衔接“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两个阶段,成为改革中最复杂的环节。

2015-2017年退休的“中人”养老金看似偏低,本质是改革落地初期政策衔接、系统建设与执行效率滞后导致的阶段性问题,具体可归结为四大核心矛盾。“中人”养老金的正式核算需满足三大前提:

一是明确“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工作年限按规定视同缴费)的认定标准,二是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衡量视同缴费阶段待遇水平的核心指标),三是完成“新老办法对比”(按“保低限高”原则选择待遇更高的计算方式)。

但2015年改革启动时,全国各省尚未出台统一的视同缴费指数核算细则,社保信息系统也未完成升级——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核算系统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核算系统差异巨大,需重新搭建兼容“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的核算模块。

在这一背景下,为保障“中人”退休后能及时领取待遇,各地社保部门只能采取“临时养老金”先行发放的方式。临时养老金的计算逻辑较为简单:

以改革前的基本工资(如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为基数,按改革前的退休金计发比例(如工龄满30年按85%计发)测算,未纳入“过渡性养老金”(“中人”的核心补充待遇)、“职业年金”(改革后新增的补充养老保险)及“实际缴费账户养老金”。

以某省2016年退休的正科级公务员为例,其临时养老金为4200元,而2020年完成正式核算后,计入过渡性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后,待遇提升至5800元,两者差距1600元。这种“先低后补”的模式,让早退“中人”成为改革初期待遇衔接的“缓冲群体”。

过渡性养老金是“中人”区别于“老人”(改革前退休)和“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关键待遇,其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

其中,“视同缴费指数”直接决定过渡性养老金的高低,而该指数需根据“中人”改革前的职务、职称、工龄、工资档次等因素综合确定。但2015-2017年,全国仅有少数省份出台了视同缴费指数核算细则,多数地区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

以教师群体为例,部分地区仅以“职称”作为核心指标(如中级职称指数1.0、高级职称1.2),未考虑到教龄等改革前的实际贡献;部分地区则因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档案电子化程度低,需人工核对 decades前的工资表,导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延迟。

据2018年数据,截至2017年底,全国仅30%的“中人”完成视同缴费指数核定,过渡性养老金无法计入待遇,拉低了整体养老金水平。这种偏差并非政策的设计缺陷,而是改革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执行”的必然时间差。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配套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中人”的养老金待遇体系。根据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4%缴费,资金纳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月领取。但2015-2017年,职业年金制度的落地进度远滞后于基本养老保险改革:

一方面,部分地区因财政压力或单位预算调整,未及时完成职业年金的全员归集。以某省为例,2016年该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参保率仅55%,部分基层单位直至2018年才完成补缴,导致这部分“中人”退休时无职业年金可领。

另一方面,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于2017年才正式启动,2015-2017年退休的“中人”其职业年金账户仅存本金,无投资收益,进一步拉大了与后期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

“中人”养老金采用“新老办法对比且保低限高”的计发规则:若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老办法,按老办法补齐;若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高出部分按改革年份分比例发放(2015年发10%、2016年20%、2017年30%、2024年全额发放)。

2015-2017年退休的“中人”,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仅1-3年,个人账户积累额少,职业年金账户尚未形成规模,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往往仅略高于或等于老办法。

以2017年某省会城市退休的处级干部为例,老办法计算的退休金为6300元,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为6800元,高出部分500元仅发30%,最终实际领取6450元,与全额发放的差距达350元。

这种“限高”规则的设计初衷是平滑改革成本、避免待遇波动过大,但在改革初期,却客观上导致“中人”的真实待遇无法完全兑现,形成“看似低”的表象。

作为国内社保领域的知名专家,郑秉文长期致力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投资运营等领域的研究,其观点常被纳入政策研讨,但需明确的是:他的研究聚焦于社保制度的“宏观设计”,与2015-2017年“中人”养老金偏低的“微观执行问题”无直接关联。

郑秉文的研究始终围绕三大方向展开:一是养老保险“双轨制”并轨的必要性,二是养老金市场化投资的路径,三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

早在2009年,他发表论文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包底”模式的可持续性风险,呼吁建立与企业统一的缴费型制度——这一观点与2015年改革的核心方向一致,但仅停留在“要不要改”的宏观层面,并未涉及“视同缴费指数如何算”“临时养老金发多少”等执行细节。

对于“中人”问题,郑秉文在2016年的公开演讲中曾提出:“‘中人’过渡性养老金的关键是视同缴费指数的科学性,应避免‘一刀切’,需结合地区经济水平、行业差异动态调整”——这一建言恰恰是为了解决“中人”待遇核算的偏差问题,而非导致问题的原因。

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遵循“调研-研讨-论证-出台”的严谨流程,社保专家的角色是提供理论支撑与备选方案,而非直接决策。郑秉文作为人社部的咨询专家,曾参与改革方案的前期研讨,但他的意见需经过多部门的综合论证,最终形成的政策文本是集体决策的结果,而非个人观点的直接转化。

例如,关于“职业年金是否市场化投资”的问题,郑秉文在2014年的研讨中建议“职业年金应委托专业机构投资,避免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导致的收益低下”——这一建议最终被纳入改革方案,但职业年金的实际归集进度是地方财政与单位执行层面的问题,与投资建议本身无关。

2018年后,随着“中人”养老金偏低问题逐渐凸显,郑教授多次在公开场合呼吁加快待遇核算补发。他在访谈中指出:“‘中人’是养老金改革的‘先行者’,其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的公信力,各地应优先解决视同缴费指数核定、职业年金补缴等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中人’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预期水平。”

事实上,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完成了2015-2017年退休“中人”的养老金重算补发,平均每人每月补发金额约800-1500元,这一进展与包括郑教授在内的专家持续呼吁推动政策完善密切相关。从这一角度看,他的工作不仅与“中人”养老金偏低无关,反而在推动问题解决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个别人早退“中人”养老金偏低与郑秉文关联,本质上反映了对社保改革复杂性的认知偏差,以及对“政策制定-执行-反馈”流程的不了解。要客观看待这一问题,需跳出“个人归因”的局限,从制度改革的底层逻辑出发,理解三大核心认知误区。

误区一:将“专家建言”等同于“政策结果”。社保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多主体、多环节的系统工程,专家的意见仅为“输入项”之一,最终政策的形成需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能力、社会公平性、地区差异等多重因素。

例如,2015年改革方案中“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既参考了专家关于“保障改革前贡献”的建议,也兼顾了财政可承受能力——最终将“视同缴费年限”限定为“2014年10月改革前的连续工龄”,而非专家最初建议的“所有改革前工作年限”,这一调整是政府决策的结果,而非专家意见的直接落地。

将早退“中人”养老金偏低归因于专家的建议,忽视了“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的差异:专家参与的是“设计环节”,而2015-2017年的待遇问题出在“执行环节”(比如地方核算的延迟),两者属于不同的政策阶段,不能简单划等号。

误区二:将“阶段性问题”等同于“制度缺陷”。“中人”养老金偏低是改革过渡期的“暂时性现象”,而非养老保险制度的“永久性缺陷”。从国际经验来看,任何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型都存在“阵痛期”:

德国1992年养老保险改革后,“过期渡群体”的待遇衔接问题持续了5年;日本2004年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核算用了6年才实现全国统一。

我国2015年启动的改革,涉及人数之多、覆盖范围之广,远超其他国家,其“阵痛期”的阶段性问题更为突出。但从2018年开始,随着各地逐步完成视同缴费指数核定、职业年金归集和系统升级,“中人”养老金待遇已逐步回归合理水平。

截至2024年,全国“中人”养老金的平均水平已达6200元/月,超过改革前的预期标准,这一事实证明:初期的偏低是“过程性问题”,而非制度本身的问题。

误区三:将“社保专家”视为“待遇决策者”。社保专家的核心职责是“提供专业分析”,而非“决定个人待遇”。郑秉文的研究始终围绕“如何让养老保险制度更可持续、更公平”展开。

例如他呼吁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率,是为了增加基金积累,长期保障所有参保人的待遇;他建议完善职业年金制度,是为了补充基本养老金,提升“中人”的整体待遇水平。这些研究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待遇”,而非“降低待遇”。

将待遇问题与专家关联,本质上是混淆了“学术研究”与“行政决策”的边界。我国社保待遇的具体标准(如缴费基数、计发比例、补发时间)由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政策文件执行,专家既无权力决定这些细节,也不参与具体执行工作。

2015-2017年退休“中人”养老金偏低的问题,虽已通过后续的重算补发得到缓解,但这一经历也为我国社保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启示:任何涉及千万人利益的制度转型,都需要兼顾“改革力度”与“执行精度”,避免因衔接滞后导致的待遇波动。

提前制定配套细则,避免“顶层设计”与“基层执行”脱节。2015年改革启动时,仅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框架性文件,视同缴费指数、职业年金管理等核心细则并未同步发布,导致地方执行无据可依。

未来社保改革应坚持“框架文件与配套细则同步出台”,例如在制定延迟退休政策时,需提前明确“不同年龄段人群的过渡措施”“养老金计发比例的调整节奏”等细节,避免再次出现“临时待遇”的衔接问题。

强化信息系统支撑,提升政策执行效率。“中人”养老金核算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保信息系统无法兼容“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的数据。

未来应加快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数据的互联互通,同时推动工资档案、工龄认定等信息的电子化,减少人工核对的时间和成本,确保待遇核算及时准确。

建立改革“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2015-2017年,由于“中人”养老金问题的解释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公众对政策产生误解。

未来社保改革应建立“政策解读-公众反馈-问题整改”的闭环机制,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发布改革进展,邀请专家、退休人员代表参与政策研讨,让公众了解改革的必要性与阶段性特征,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认知偏差。

2015-2017年退休“中人”养老金偏低,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双轨制”向“并轨制”转型过程中,是多种因素导致的阶段性问题,其本质是改革成本在时间维度上的暂时分摊,与社保专家郑秉文无直接关联。

郑秉文的研究始终聚焦于社保制度的宏观完善,其关于“中人”问题的建言不仅未导致待遇偏低,反而在推动后续补发、完善过渡政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理解这一问题,需要我们跳出“个人归因”的局限,以更宏观的视角看待社保改革的复杂性:任何制度转型都需经历“设计-落地-完善”的过程,阶段性问题的出现是改革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如今,随着“中人”养老金重算补发的完成,养老保险“并轨制”已逐步实现平稳运行,这一结果既印证了改革的必要性,也证明了我国社保制度具备自我完善的强大能力。未来的养老保障将更加坚实、更具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