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例:虚开七亿发票,平台协查露馅被罚五十万

发布时间:2026-01-28 10:32  浏览量:2

该公司以“灵活用工平台”为名,

虚构物流辅助等业务实质

,为96家单位

虚开增值税发票

7448份,涉及金额超7亿元。税务局通过

调查平台实质运营、核查自由职业者关系、协查关联企业

(如注册地重合、人员交叉)等方法,认定其业务实为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与实际经营不符,构成虚开,处以50万元罚款。

梧市税稽罚﹝2025﹞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广西梧州****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6-1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代付款项及发票开具情况。

你公司2022年代广西友加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6家单位共支付自由职业者

代付款项

合计681,631,358.74元,共收取服务费合计27,690,034.16元,总计709,321,392.90元。

同时向上述96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916份(含红字和负数票),发票金额总计615,490,846.37元,税额总计36,928,883.07元,价税合计652,425,672.84元,货物名称主要为物流辅助服务、配送服务、派送服务、分拣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信息服务、外包服务等;

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11份(含红字和负数票),发票金额总计55,136,372.83元,税额总计0元,价税合计55,136,372.83元。货物名称均为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

(二)对你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的调查核实,具体如下

1.“灵活用工服务一站式平台”的使用情况。

合作企业

并没有

在你公司所运营的“灵活用工服务一站式平台”

发布订单配送及物流运营等任务

,自由职业者也没有在“灵活用工服务一站式平台”

领取过订单配送及物流运营等任务

对于“灵活用工一体化服务平台”的使用情况,你公司仅展示了对数据的审核是如何操作的(内容主要为审核提供的名单人员年龄是否符合18岁至60岁之间,名单人员的姓名与银行账号是否匹配、是否签订了电子合同等),始终无法说清接收的数据包的业务实质,对代付款项数据的明细无法准确掌握,你公司在其中

无法确认用工人员、用工场景的真实,无法体现出合作企业与你公司存在订单配送及物流运营等业务的转包关系

2.与自由职业者的关系。

你公司与自由职业者之间不涉及订单配送及物流运营等服务的转包,只涉及款项结算。结合你公司提供的业务流程、情况说明及询问相关负责人,也说明自由职业者不是由你公司负责招聘、管理,而是由合作企业负责安排、管理、分配任务、业务考核等,你公司只是按照合作企业上传的数据代支付款项,除此之外,你公司对自由职业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自由职业者也未以你公司的名义来提供订单配送及物流运营等服务。

3.协查的合作企业情况。

经协查你公司合作的企业广西友加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加猫公司”),发现友加猫公司注册地址与你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同一位置,且法定代表人长期在上海,其财务负责人曾为你公司的开票人员(财务公司人员)。从友加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一)你公司业务的

实质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在2022年对外开具的7448份物流辅助服务、配送服务、派送服务等品目增值税发票(其中:普通发票569份,价税合计55,136,372.83元;专用发票6879份,价税合计647,203,848.12元)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对外开具的7448份增值税发票,确定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二)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38项规定的“特别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决定处以500,000.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龙圩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38项规定的“特别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