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的借款不用还?法院:合同无效!高利息不给,本金

发布时间:2026-01-24 12:18  浏览量:2

【导语】

急需用钱时,你是否遇到过这种人:不要抵押,但要查征信;明明借给你8000元,借条上却非要写9600元;利息高得吓人,还天天催债……

遇到这种所谓的“民间借贷”,签下的合同真的有效吗?如果对方起诉,这钱还要连本带利地还吗?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所有借款人和放贷人上了一课:

向“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

事情发生在2024年9月,急需周转资金的阳某,认识了仅两天的“金主”龚某。

龚某虽然是个个人,但操作却很“专业”:他先是询问了阳某的收入,又以“没征信不能放款”为由,查了阳某的征信报告。一番操作后,龚某分两次转给阳某共计

8000元

但在写借条时,套路来了。阳某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却是

9600元

(其中1600元实为预扣利息或“砍头息”),并约定月利率1.2%。

阳某在还了第一个月的8000元本金中的800元后,就再也没还款。龚某坐不住了,拿着借条把阳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他还剩下的8800元及利息。

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欠债还钱纠纷,但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不对劲。

经过关联案件查询,原告龚某在短短2年内,在新余市、萍乡市等地以债权人身份提起了多起民间借贷诉讼。而且,龚某并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放贷资格。

法院认定:

龚某未取得放贷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这不仅仅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而是“职业放贷行为”!

既然认定了龚某是“职业放贷人”,那这份借款合同还算数吗?

1. 合同有效吗?——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 钱还要还吗?——本金要还!

合同虽然无效,但阳某确实拿到了钱。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所以,

实际到手的8000元本金必须还

3. 约定的高利息给吗?——不给!

这是关键!因为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2%”以及多写的借条金额自然也

作废

但这不代表阳某可以“白用”这笔钱。法院判决:阳某需支付“资金占用费”(通常按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远低于约定的高利息)。

【最终账单】

阳某之前还的那800元,先抵扣了25元的资金占用费,剩下的775元抵扣本金。

最终判决:

阳某只需返还龚某剩余本金

7225元

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至于龚某索要的高额回报?法院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给“放贷人”的警告:

别以为手里有借条就能稳赢官司。职业放贷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是法律禁止的。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你签订的借贷合同就是废纸一张,不仅高利息拿不到,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给“借款人”的建议:

借钱走正道:

尽量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远离“职业放贷人”。

保留证据:

如果不幸陷入此类纠纷,一定要保留好

实际转账记录

(证明实际到手多少钱)、聊天记录等。

法律是护身符:

遇到对方起诉索要高额利息,不要害怕,法院会依法核查对方身份和合同效力,不会让高利贷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