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意义深远

发布时间:2026-01-23 16:03  浏览量:2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即时配送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规模持续扩大,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人员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这一群体就业灵活、流动性强,但也面对职业伤害风险高、保障不足的现实困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这一重要部署既是回应新就业形态人员急难愁盼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

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守护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的现实迫切需要,彰显了民生保障的温度。当前,新就业形态人员大多以平台接单为主要就业方式,劳动关系灵活松散,难以纳入传统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在执行订单任务期间,这些就业群体面临交通意外、人身伤害等多重职业风险,而平台企业购买的商业意外险往往存在保障力度不均、赔付标准偏低等瓶颈难题,难以充分覆盖职业伤害带来的损失。这种保障缺位不仅让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也拉低了他们的就业安全感和幸福感。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传统工伤保险对稳定劳动关系的依赖,通过创新保障模式将这一群体纳入制度化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了最基本、最迫切的权益保障,让灵活就业不再是“无保就业”,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关怀与守护。

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实践,拓展了制度覆盖的广度。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障固定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就业形态的深刻变革,其制度局限性日益显现。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构建,是对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创新延伸。通过突破户籍限制、实行按单计费缴费、与平台企业“总对总”信息对接等创新做法,致使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适应了新就业形态“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的特点,构建了更加灵活、高效的经办服务模式。从7个省份的试点探索到向全国逐步推开,从出行、外卖等重点行业到逐步覆盖更多高风险领域,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正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完善政策标准,填补了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空白,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从“固定就业导向”向“全就业形态覆盖”转型,提升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重要支撑,增强了市场运行的稳度。平台经济作为新业态的重要载体,在带动就业、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人员之间的权益保障失衡问题,也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瓶颈。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通过明确平台企业的缴费义务和事故预防主体责任,一方面倒逼平台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从源头上减少职业伤害发生;另一方面也通过制度化的保障机制化解了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权益纠纷风险,为平台经济发展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制度环境。同时,健全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能够降低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职业风险预期,吸引更多劳动力参与灵活就业,为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平台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体现,提升了社会治理的精度。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构建过程,是政府、平台企业、商业保险机构等多方主体协同治理的过程。通过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工作协同机制,将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多个环节整合为“一件事”办理,大幅提升了经办服务效率;通过建立基金管理和运行监测机制,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保了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强化平台企业安全培训责任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构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治理模式。这种多方协同、流程优化、预防优先的治理思路,不仅有效解决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现实问题,也为应对新业态、新场景带来的社会治理挑战提供了有益经验,彰显了我国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治理智慧。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既是回应8400万新就业形态人员期盼的民生答卷,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从试点探索到全面推进,从政策完善到服务升级,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正以坚实的步伐守护着每一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更强劲的动力,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