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职业危害,无离岗体检,合同期满不能终止!
发布时间:2026-01-06 17:22 浏览量:7
对于从事采矿、化工等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否像普通岗位一样直接“到期终止”?
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不能
。法律为这类劳动者的健康权设立了特殊保护——用人单位若未依法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使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也不得终止,而是依法“自动续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20年起在甲公司矿井担任井下采掘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24年2月28日到期。2024年春节(2月9日)前,该矿井停产检修,于同年2月20日复产。检修期间,王某曾询问复工时间,但甲公司未予答复。
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既未按法律规定组织王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也未正式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王某此后也未再返岗工作。
2025年2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的生活费。仲裁委仅裁决支持其2024年2月的生活费1352元。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甲公司辩称,停产检修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不应支付生活费,且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王某的诉求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必须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完成检查前,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
王某从事的井下采掘工作属于典型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安排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故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处于“法定续延”状态,并未终止。
在劳动关系续延期间,甲公司既未安排王某工作,也未支付工资,导致王某非因本人原因处于停工状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停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裁判结果
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停工期间的生活费差额,共计14872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清晰地揭示了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关系终止的特殊规则——“法定续延”制度。这不仅是法律程序上的要求,更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实质性保护。
对用人单位而言,
应彻底摒弃“合同期满即了事”的简单思维。对于矿工、化工操作员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必须将职业健康管理纳入用工全流程,规范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
应明确知晓自身享有的“职业健康知情权”。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既不安排体检,也不明确后续安排的,劳动关系并未终结。劳动者可以主动要求进行离岗体检,并注意保留在此期间与单位沟通的证据(如微信记录、邮件等),这对于主张“非因本人原因”停工期间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